第壹,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 刑事訴訟 和民事 訴訟 應不分先後、分別處理。適用“刑民並行”,其特征是刑事的審理與民事的審理互不影響。民事部分的審理不依賴於刑事判決的確認,依據民事 證據 能夠就 民事責任 的承擔作出處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分開進行。此處的法律事實主要是指法律行為,其包括三個要素:主體、內容和客體。只要兩個或幾個法律行為的三個構成要素不完全相同,就應屬於不同的法律行為。不同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結果(除了執行階段)互不幹涉,應當各自進行,以保證實現各自的訴訟目的。 第二,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發現侵害被害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應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由於現行司法解釋對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中的 精神損害賠償 問題不予支持,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在刑事審理結束之後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第三,人民法院已 立案 審理的 經濟糾紛 案件,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有犯罪嫌疑,或者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認為有 經濟犯罪 嫌疑的,應由人民法院確定該案是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還是普通經濟糾紛案件,對於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有明顯犯罪嫌疑的案件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即對於該類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後民”處理模式,即民事訴訟暫時 中止審理 ,待刑事案件結案後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 第四,民事訴訟審結後才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民事訴訟非經審判監督程序的撤銷依然有效,刑事訴訟另行單獨開始。 第五,案件當事人因同壹法律事實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首先應區分是否屬同壹法律關系,如是,應本著“先刑後民”的處理模式,將經濟糾紛案件裁定中止審理,等待刑事訴訟的結論再恢復民事訴訟;如否,應當刑民訴訟並行處理,不適用“先刑後民”的處理模式。 第六,刑民交叉案件如果難以明確排除刑事上認定的法律事實與民事法律事實不是同壹法律事實,壹般應當按照“先刑後民”的模式處理。因為刑事案件認定的法律事實的範圍與民事案件的認定的法律事實的範圍可能不同,二者可能屬同壹法律事實,也可能不屬同壹法律事實。而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的認定不僅可能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認定和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分擔產生影響,也可能因涉案贓款的返還而影響到民事部分訴訟標的之數額。在此種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審理不僅直接決定著 犯罪嫌疑人 是否構成犯罪,也影響到經濟糾紛中的法律事實的認定,影響到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及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分擔。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