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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10)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獎勵在推進國防科技進步、鼓勵自主創新、促進國防現代化和國民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下列國防科學技術獎:

(壹)國防技術發明獎;

(2)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第三條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遵循“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為了維護國防科學技術獎勵的嚴肅性,國防科學技術獎勵的評審和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第五條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管理應當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第二章獎勵設置和獎勵範圍第六條國防技術發明獎授予在國防建設和軍民結合技術開發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系統等技術發明的單位和個人,因保密等原因不能公開。

前款所稱技術發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尚未被前人發明或者公開的;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實施後,創造了顯著的軍事、社會或者經濟效益的。第七條國防科技進步獎授予在下列創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壹)在武器裝備及其配套產品的科研、生產、試驗和相關工作中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

(二)軍民結合高技術產業的型號工程、技術、產品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因保密不能公開的科技成果;

(三)在國防基礎技術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國防科技工業軟科學研究中取得的用於科學決策和管理現代化的科技成果。第八條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授予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壹)在當代國防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國防科技發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

(二)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型號研制、軍民融合高技術產業化、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等領域,取得重大創新成果,創造了顯著的軍事、社會或者經濟效益。

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九條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技進步獎分為特等獎、壹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四個等級。第十條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實行定額申報和定額獎勵,每年評審壹次。第三章評審機構第十壹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國防科學技術獎勵的管理工作。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組織工作委托國家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負責。第十二條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審定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評審結果;

(二)監督國防科技獎項目的申報、評審和異議處理;

(三)提供國防科學技術獎勵的政策意見和建議。第十三條獎勵委員會由19-23人組成。局長是工信部的部級領導。成員由國防科技領域的專家和有關行政部門的負責同誌組成。人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司局提出,征求國防科工局意見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任期三年。第十四條獎勵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壹)對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初步審定的國防科學技術獎進行評審;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評審結果;

(三)向獎勵委員會報告國防科技獎項目的申報、評審和異議處理情況;

(四)協調處理評價工作中出現的重大異議和其他問題。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由25-29人組成。主任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同誌擔任,成員由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本領域專家、行政部門負責同誌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國防科工局批準。第十六條根據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幹專業評審委員會,負責相應專業國防科學技術獎的初評工作。專業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國防科工局批準。第十七條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司局承擔,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國防科工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