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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當給予哪些行政處分?

公務員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紀違法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對同壹違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公務員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根據《公職人員行政處分條例》的規定,有關機關、單位、組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不合法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誰是公職人員?

行政處罰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特指以下六類人員。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值得註意的是,國企管理者也被納入公職人員範疇。

二、行政處分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六類行政處罰,即

(1)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4)降職;

(五)辭退;

(6)開除。

行政處罰的期限是:

(壹)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過、記大過十八個月;

(4)降級或撤職24個月。

《行政處罰法》還規定,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與其所在機關或者單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公務員違紀違法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發現的事實和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罰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的辯解而加重處罰。處分決定機關認為應當給予公務員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公務員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十三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壹)在行政處分期間故意違法再次受到行政處分的;

(二)阻礙他人舉報和提供證據的;

(三)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包庇共謀者;

(五)脅迫或者指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絕上繳或者退還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加重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辭退: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壹般應當開除;如果情況特殊,比較適合免職的,可以不免職,但要報上級機關批準。公職人員犯罪被判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免除其職務;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的活動;

(三)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 * *生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和活動;

(五)挑撥或破壞民族關系,或參與民族分裂活動的;

(六)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七)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解除策劃、組織和骨幹人員職務。公開發表文章、講話、宣言、聲明等。凡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中國* * *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和改革開放的,壹律開除學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壹條違反規定出境或者因私申請出境證件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違規取得外國國籍或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長期居留許可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在選拔任用、聘用、錄用、考核、晉升、選拔等幹部人事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級、等級、職務和工作人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對依法行使批評、控告、檢舉等權利的行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遭受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五)以暴力、威脅、賄賂、欺詐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腐敗和賄賂;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三)縱容或者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不服從崗位調整的,予以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財物,或者接受並提供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職、取酬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利用宗族、惡勢力欺壓群眾,或者縱容、包庇惡勢力活動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違反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和攤派財物;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態度粗暴,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四)不按規定公開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務對象知情權,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五)其他侵害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有前款第壹款、第二款、第五款所列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3)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行為;

(四)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行為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違反社會秩序和良好風尚,在公共場所行為不當,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參加或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參與賭博的;

(四)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五)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和社會公德的。吸食、註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或者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活動的,予以開除或者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