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對本園區大氣汙染防治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旗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市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環境信用管理數據庫和環境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並納入全市社會信用體系。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大氣環境違法事件信息應當記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負有大氣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大氣環境監測數據、突發大氣環境事件、行政處罰情況等信息。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舉報汙染大氣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及時公開報道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大氣汙染問題。第九條 市、旗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全社會樹立綠色消費理念,倡導勤儉節約、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綠色發展的社會風尚,提升公眾環境保護意識。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十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大氣汙染防治目標要求和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制定大氣汙染防治年度計劃。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並采取嚴格的大氣汙染控制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大氣汙染防治年度計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並向社會公開。第十壹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區劃定的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統籌協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工作。重點區域所在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區域大氣汙染限期治理規劃。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被替代項目未完成關停的,替代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運行。第十三條 對未完成年度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空氣質量約束性指標的旗區,暫停審批該旗區新增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受理情況,對大氣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會和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氣象主管部門應當研究探索開展空氣質量中長期趨勢預測工作,完善重汙染天氣的區域聯合預警機制,及時發布重汙染天氣預報信息,實現預報信息聯網發布、全市***享。
市人民政府統壹發布大範圍重汙染天氣預警信息,各相關旗區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第十六條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汙染事故應急機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保障應急物資儲備。
煤炭、石油、天然氣、化工、電力、建材、鋼鐵等行業企業應當配備有毒有害氣體報警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