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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框架協議是正式合同嗎?有沒有法律效力?

1.合作框架協議不是合同,而是雙方合作意向的總協議。它具有法律意義,但沒有強制力。

2.框架協議相當於締結協議,表明雙方的合作意向。如果協議條款籠統,就沒有實際影響。如果具體事宜、完成時間、雙方準備工作的責任劃分都約定好了,那就很嚴重了,可能會導致義務的締結。

3.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意義

壹是雙方同意將對方視為各自職業發展的戰略夥伴;

二是雙方同意在相關領域開展廣泛深入的合作;

第三,邀請對方參與相關合作領域的技術研發、建設和技術改造;

第四,壹方向另壹方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五,雙方高層建立不定期會晤和溝通機制。

2010 65438+26 10月《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兩岸交流基金會首次專家工作磋商在北京舉行。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在中國大陸帶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高孔廉在臺灣省帶隊,成員包括兩岸相關經濟主管部門人員。海峽兩岸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名稱、基本架構和協商機制的建立交換了意見。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框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