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九條企業法人分立、合並、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九條企業法人分立、合並、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