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基礎
3.《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4.(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5.(二)債券和存單。
6.(3)倉單和提單;
7.(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權益;
8.(五)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可以轉讓的財產權;
9.(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10,(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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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4.(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5.(二)債券和存單。
6.(3)倉單和提單;
7.(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權益;
8.(五)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可以轉讓的財產權;
9.(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10,(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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