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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的管理,加快旅遊設施建設,發展旅遊事業,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是經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以接待海外旅遊者為主的綜合性旅遊度假區。第三條 度假區的建設與發展,必須符合國際旅遊要求和大連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堅持外引和內聯、引進先進的旅遊產品項目和科學的管理經驗相結合,以發展高創匯的旅遊行業為主,適當發展為旅遊業服務的生產性企業為輔的原則。第四條 度假區必須加強規劃管理,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度假區內的自然、人文景觀以及其他旅遊資源。第五條 鼓勵中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度假區投資,開發旅遊設施(包括基礎設施)和經營旅遊項目和產品。第六條 度假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七條 度假區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八條 度假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度假區管委會),在大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對度假區行政事務實施統壹管理。第九條 度假區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編制度假區的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負責組織實施;

(二)依法制定和發布度假區的有關具體管理規定;

(三)按規定審批度假區的投資項目;

(四)負責度假區內的財政稅收、勞動人事、文教衛生、規劃土地、城建房產、環境保護、道路交通、治安消防、旅遊事業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負責度假區內的各項基礎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按有關規定管理度假區的進出口業務;

(七)對市政府各部門設在度假區內的派出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八)對度假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條 度假區內中方人員短期因公出境和派赴境外培訓,或度假區內單位和個人邀請境外人員到度假區從事業務活動的,經度假區管委會審核後,到市外事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壹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度假區管委會所屬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支持度假區管委會對度假區實施統壹管理。第三章 投資及經營管理第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度假區內興辦企業或設立代表機構。鼓勵投資開發和經營下列項目:

(壹)遊覽、娛樂、體育項目;

(二)賓館(酒店)、別墅、餐飲和購物等服務項目;

(三)為旅遊業服務的生產性企業;

(四)與度假區相配套的公用、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

(五)其他旅遊和服務項目。

度假區內禁止興辦汙染環境的項目。第十三條 度假區內允許外商獨資經營為我國法律所允許的專門為境外旅遊者服務的旅遊服務項目。第十四條 度假區內,經批準可以開辦外匯商店或中外合資、合作的零售商業企業;可以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經營海外旅遊業務。

具體審批程序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在度假區內興辦企業,應向度假區管委會提出立項申請,經批準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證書、營業執照、財政和稅務登記等手續。第十六條 度假區內企業,可自行確定內部機構、人員編制、招聘職工條件、工資分配形式和依法確定職工工資標準。

企業招聘職工,不受區界限制,職工壹律實行勞動合同制。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保障職工依法享有勞動、休息、職業技能培訓、取得勞動報酬、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按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計劃生育、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嚴禁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第十八條 度假區內企業應建立財務、會計賬簿。對進出口免稅及海關按保稅貨物辦理的物資,應建立海關認可的專門賬簿。

企業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統計報表,並接受監督。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