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地理標誌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區別 15分 壹、地理標誌與原產地名稱的相同點
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是屬於同壹概念的,所有的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誌,但壹些地理標誌不是原產地名稱。
原產地證明商標是將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制度中,在《商標法》之下加以保護的壹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類中的壹類,註冊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並不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理論上認為,該名稱因在該使用中產生了“第二含義”,即人們由地名聯想到的不僅是壹個地方而是該地方出產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縣(豆瓣)等。原產地證明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環境,以及該環境對商品品質特征的本質影響。
在TRIPS協定中,原產地名稱被地理標誌所代替,該協定第三節第22條規定:“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壹產品來源於某壹成員國家或某壹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壹地點的標誌。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將TRIPS協定對地理標誌的定義與巴黎公約、裏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定義進行對比可以清楚地看出,TRIPS協定是在原產地名稱的基礎上來界定地理標誌的,二者內涵相同。
地理標誌與原產地域產品(標誌)其特性、功用、作用都是相同的。首先,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域產品(標誌)其特性都是標明商品(產品)來源的某壹地區,本質上都是個地域標誌。其次,地理標誌和原產地產品(標誌)其功用都是標示該產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並且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屬性)所決定,都是商品(產品)的品質標誌。第三,無論是地理標誌或者是原產地產品(標誌)其作用都是區別商品(產品)來源,以實施對特定地域產品的特殊保護,目的是確保這些商品或產品的特定品質,促進和發展傳統特色產業和保護經營者的合法利益,盡管名稱叫法不壹致,其內涵和實質是壹回事。地理標誌保護與原產地產品保護都是對產自特定區域,特定品質產品的保護。
.二、地理標誌與原產地名稱的區別
“在國際上,只有馳名商標和證明商標才能得到特別保護。”我國的《商標法》已與WTO規則接軌,因此證明商標就成了特色農產品、工藝品走向國際的通行證和護身符。
(1)法律效力不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保護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原產地域產品名稱保護所依據的國家質檢總局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這個規定是部門規章。因而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力不相同。
(2)申請主體不同。證明商標的申請主體是指符合相關規定的國內法人、事業單位,也包括外國人或外國企業。而原產地域產品名稱保護的申請主體根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則為地方的質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生產者代表成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機構(簡稱“申報機構”),是比較純粹的壹種管理組織。因此,證明商標的主體是“市場化”的,更能體現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與國際的接軌,體現了“對等原則”,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
(3)執法機關不同。根據《商標法》規定,證明商標的執法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原產地保護的執法機關是各級技術監督部門。
(4)標誌形式不同。“證明商標”像普通商標壹樣,是壹種標誌,不同的證明商標具有不同的圖形和文字的個性特征,沒有固定的、統壹的標誌,而“原產地域產品”則通過固定統壹的標誌,實現公眾對此的識別即,所有的原產地產品使用國家質檢局確定“原產地域產品標記”所有商品千遍壹律。
(5)受保護的區域範圍不同。目前在加入WTO的100多個國家中,除法國等20多個國家實行的是對原產地域名稱單獨......>>
問題三:申請地理標誌商標需要哪些材料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托書》。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三、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 *** 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四、有關該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業誌、產品誌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五、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相關文件包括:縣誌、農業誌、產品誌中所表述的地域範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範圍證明文件。六、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七、地理標誌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八、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申請人委托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托檢驗檢測合同原件,並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其公章。
問題四:地理標誌商標怎麽申請 找代理公司委托,然後準備壹下材料:
1、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
2、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1)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2)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3)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
4、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5、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壹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於5厘米並不大於10厘米。若指定顏色,貼著色圖樣1張,交著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
6、直接來商標註冊大廳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7、如申請註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聲明。
問題五:地理標誌產品和地理標誌商標有什麽區別 壹個是產品,實實在在的東西;壹個是商標,壹般只是壹個標誌,logo,是完全不相同的兩個範疇。
唯壹的聯系是,地理標誌產品壹般是經地理標誌商標認證的。
問題六:地理標誌和商標之間的區別是什麽 1、地理標誌用來區別某產地與其它地方的同類產品,商標則與生產者的關系緊密:同壹地方的不同生產者生產的同類產品,只能用商標來加以區別。2、商標可以轉讓,地理標誌不能轉讓。3、客觀性不同:地理標誌是千百年歷史的積澱,是客觀存在的,而商標則是個人或少數人主觀努力的結果。4、地理標誌不受時間限止,而商標有時間限制。5、表達的質量聯系程度不同:地理環境和人文因素完全或基本決定了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特色,而商標壹般與質量關系不大。6、地理標誌屬於公權,商標屬私權。
問題七: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與證明商標有什麽區別 您好,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準確的說,地理標誌屬於證明商標的壹種,地理標誌是用來證明商品的出處的,而證明商標的範圍比較廣,比如可以證明某種產品是真皮的,或者純羊毛的,等等,這種類型的證明商標也有很多的,或者有證明某種服務是屬於什麽協會提供的。
問題八:國家地理標誌商標與商標有什麽區別 這個實在是不好回答!建議上專業的網站或者國家相關部門查詢
壹般來說,國家地理標誌是受到廣泛認可的,尤其是 *** 部門認可的!而農產品地理標誌就更具有特色壹些!可能是地方性的!
問題九:什麽是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地理標誌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揣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壹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問題十:原產地和地理標誌商標有什麽區別 地理標誌,也稱原產地名稱,是壹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
產地標記,也稱貨源標識或產地名稱,由名稱、標識或符號組成,用以表明壹種商品來源於某壹特定國家、地區或特定的地方。
盡管產地標記與地理標誌都有表明所 標示商品來源的作用,但產地標記只表明商品的制造地。
地理標誌與商標的區別在於:
1、商標所識別的是某壹經營者不同於其他任何經營者的同壹種商品或服務;而地理標誌識別的則是某壹特定地區不同於其他任何地區生產的同壹種商品。
2、壹般來講,商標只能為特定的經營者所專用,而地理標誌則可以由某壹特定地域範圍內生產具有相同特征的同壹種商品的所有經營者***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