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三條。
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銷毀或者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三)詆毀其他公證員、公證員或者以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三條。
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銷毀或者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三)詆毀其他公證員、公證員或者以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