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海關報關員評分管理辦法2

海關報關員評分管理辦法2

第十七條評分時,海關工作人員應當以電子或紙質通知形式告知報關員評分原因和分值。

海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報關員記分查詢方式。報關員要主動查看自己的分數。

第十八條報關員對記分行政行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電子或者紙質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作出記分行政行為的海關提出書面申辯;海關應當在收到答辯申請後7日內作出答復,及時糾正評分錯誤。申報人對答復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被記滿30分的報關員,暫停其報關員證書的有效期,不予受理其報關業務。報關員應當在註冊地參加報關業務崗位考核,經崗位考核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條後評估由直屬海關或者直屬海關委托的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壹條各海關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或定期進行後評估。每次崗位評估的最長間隔不得超過30天。

第二十二條需要參加後評估的報關員,海關應當提前通知後評估的時間、地點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成績達到30分的報關員應當按照海關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參加崗位考核。

報關員已滿30分,拒絕參加考核的,直轄市海關可以向社會公布報關員的姓名和單位。

第二十四條崗位評估的內容包括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報關單填報規範以及相關業務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五條通過崗位考試的報關員,可以向註冊地海關申請取消原成績。崗位考核不合格者,繼續參加下次考核。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涉及的評分項目列於海關總署統壹制定並對外發布的《報關員評分控制表》(見附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報關員評分對照表

關於序列號計分描述的註釋

1.以下項目,退單記65,438+0分,通關前改單記65,438+0分,通關後改單記5分,通關前刪單記2分,通關後刪單記5分:

01

導入和導出標記錯誤

02

進出口岸標誌不正確

03

裝貨港或目的港標記不正確。

04

不正確的運輸方式和代碼標記

05

提單或運單號碼上的錯誤標記。

06

錯誤的運輸方式

07

企業性質錯誤

08

業務單位編號錯誤

09

收貨人或發貨人地區不正確。

10

申報單位名稱標註錯誤。

11

錯誤的合同號

12

稅率誤差

13

出發地點錯誤

14

錯誤的貿易方式

15

標記集裝箱數量時出錯

16

統計邏輯檢查標誌錯誤

17

稅務邏輯檢查標誌錯誤

18

征免稅性質標誌錯誤

19

錯誤的交易方式

20

不正確的結算方法

21

運費誤差

22

雜項費用錯誤

23

保險費誤差

24

錯誤的件數

25

毛重數量誤差

26

凈重數量錯誤

27

包裝類型標誌錯誤

28

許可證號碼錯誤。

29

海關監管的其他單據編碼不正確。

30

合同手冊的記錄號是錯誤的。

31

減免稅表格記錄號錯誤。

32

許可證記錄編號錯誤。

33

批準號錯誤

34

進出口日期不正確

35

申報日期錯誤

36

商品數量錯誤

37

電子賬簿成品版本號錯誤。

38

抵押錯誤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