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我們理解,隨著《民法典》的實施,企業在入職環節增加《個人信息處理同意書》屬於管控風險的必備環節。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35條,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