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根據公民權利的不同功能而作出的區分。
1.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財產權和知識產權都是支配性權利,人身權是支配性權利,都是人格權和身份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向他人請求特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可以分為債權和物權。支配與主張的主要區別在於,支配是壹種絕對的權利,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不是。請求權是相對的,雙方都是特定的,它們的實現是不同的。支配權是權利人本人的直接形式,請求權必須由他人履行。
2.抗辯權與請求權的關系是,請求權是矛。比如,債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壹種請求權形式,而抗辯權是盾牌,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的請求權進行抗辯;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為基礎,沒有請求權就沒有抗辯權;
3.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可以通過其單方行為改變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功能是使權利人能夠單方意思表示,從而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基於意思自治原則,法律關系的變更原本需要關系各方當事人的同意。但如果壹方享有形成權,只有壹方表示意思,法律關系才會發生變化。
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的概念
1.支配權又稱控制權,是指權利主體可以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的排他性權利。這種權力有兩個作用:壹是積極的壹方可以直接控制標的物,無需他人幹預;另壹個消極的方面是可以禁止別人幹涉他們的配對,這是排他性的。財產權是典型的支配權,其他如準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也是支配權;
2.請求權是指法律關系的壹方主體要求另壹方主體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直接控制權力客體,只能要求義務人配合。債權是典型的債權,債權人不能自行實現債權,只能通過要求債務人履行壹定的給付義務來實現債權。請求權是相對權的壹種模式,即只對特定的人產生效力;
3.絕對權,也稱世界權,是指除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義務人的民事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和人格權。絕對權的義務人不特定,義務人的義務是不作為義務,即只要不侵犯債權人的權利,所以絕對權壹般是支配權。絕對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的主體是不特定的;
4.防衛權是指阻止他人行使權力的對抗權。他人行使的權利是否是請求權無關緊要。狹義的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即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債務人享有拒絕其請求的權利。民法中有許多抗辯,如同時履行抗辯、後續履行抗辯、不安抗辯、先訴抗辯、消滅時效抗辯等。
5.形成權是指根據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改變已成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法定代理人認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民事行為能力與他人訂立的合同的,該合同自效力待定起生效,稱為追認權;合同有效成立後,壹方當事人因法定情形可以通知另壹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合同關系即告消滅,稱為解除權。這些權利屬於形成權。
綜上所述,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財產權是典型的支配性權利。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向他人請求特定行為的權利,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債權的主要內容是請求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單方行為改變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功能是使權利人能夠表示單方意思,構成單方法律行為,從而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抗辯權是指相對人行使請求權時,權利人依法抵抗、拒絕履行的權利。抗辯權人不能否認對方請求權的存在或消滅對方請求權,但可以依據抗辯權反對對方請求權,拒絕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94條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192條
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第壹百壹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