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並當面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收寄。收貨人或代理人有權當面驗收。
第二十八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實施快遞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聯系方式,保證與用戶聯系暢通,並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快遞查詢等服務。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用戶。
第二十九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的,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布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時限,並依法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