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因為梁麗案符合不當得利的特征,特征壹雙方當事人必須壹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在本案中的受益人和受害人非常明確,受益人是梁麗、馬某和曹某,受害人是王騰業。特征二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結合本案,受益人梁麗在垃圾箱附近的壹輛行李車上撿到壹個小紙箱並帶回家中,紙箱內有300萬左右的黃金。而事後證明是此遺失物是王某的,王某損失了巨大的利益。顯然王某損失的利益與梁麗取得的利益存在著因果關系。特征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壹合法根據。本案中行李車不是旅客的私產,失主把黃金遺忘在行李車裏時,就失去對黃金的控制。此時梁拿了這包黃金,是民法上的“撿拾”遺失物。因此梁麗雖沒有合法依據來證明此300萬左右的黃金收益是其合法的收益,但仍屬於民法上範疇,梁麗是典型的拾金而昧不屬於犯罪。而對於不當得利壹般只追究其民事責任。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因此梁麗只需返還黃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