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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視的最新新聞

衛生部禁止以攜帶乙肝病毒為由限制入學就業

《就業促進法》規定: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高考錄取中,對於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高校可以不予錄取。但這個規定不包括肝炎病毒攜帶而肝功能正常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乙肝健康帶菌者。乙肝健康帶菌者僅是被限制高考錄取專業。這類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包括:學齡前兒童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等。限制的專科專業有面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等。此外,軍事院校和司法院校等院校也不錄取乙肝健康帶菌者。

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表示,當前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入學、就業上受到限制和不公正的待遇問題仍然比較突出。 衛生部等相關部門,計劃於近期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乙肝五項檢查的有關政策。進壹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乙肝五項的檢查項目。明確禁止將攜帶乙肝病毒作為入學、就業限制條件。

出於對公眾安全的考慮,對具體暴露行業,會制定相關限制,例如采供血行業,具體細則會由專家進行制定。政策公布後,還將集中清查乙肝治療的虛假廣告。 有關部門還將加強對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這些機構嚴格執行有關的制度,切實保障乙肝病毒攜帶者公平地入學、就業。 及時查處糾正違反規定,要求求學者和求職者進行乙肝五項檢查的行為。

三部門要求各地30天內廢止乙肝歧視政策

2010年02月11日 08:42:00來源:新京報

三部委昨日對取消乙肝歧視發出“最後通牒”:不僅衛生、教育、人社部門的“乙肝歧視”規定要立刻廢止,即使地方政府做出的不合理政策,也要在30天內修改或廢止。 昨日,人社部、衛生部、教育部聯合下發通知,進壹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規定乙肝歧視政策的修改期限、明確私查乙肝的處罰責任,成為通知的亮點。

乙肝禁檢測範圍擴大

通知中稱,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記者了解到,“不得檢測”的範圍不僅包括征求意見稿中的“乙肝五項”,還擴展到“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範圍擴大到了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即俗稱的“HBV-DNA檢查”。 同時,通知也指出,入學、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專家表示,進行轉氨酶檢查可以衡量肝功能的狀態,如果是乙肝病人,他們的轉氨酶會出現異常。 通知還規定,因職業特殊確需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

醫護泄露隱私暫停執業

通知表示,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另外,凡屬教育、衛生、人社部門發布的“乙肝歧視”政策,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執行;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要自接到這壹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 通知詳細列出了對違規檢查乙肝的教育部門、衛生部門和企業單位的處罰方式。比如教育機構招生違規查乙肝,將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用人單位違規,要依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給予罰款。 同時,體檢機構不僅要停止在入學、就業體檢中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對泄露乙肝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將面臨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教育、衛生和人社部門如發現在乙肝檢查監督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最嚴重的可以撤職或者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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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入職業將統壹公布

昨日,三部委發出的通知中稱,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將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 之前有專家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希望衛生部門統壹發布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以防止用人單位私自以“不得從事”為由,拒絕接受乙肝病毒攜帶者工作。 但是限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是不是另壹種歧視?中國工程院院士莊輝在日前曾表示,限定職業並非歧視,而是壹種保護。(記者吳鵬)

北京將調整體檢項目

北京市體檢中心主任杜兵昨晚表示,尚未收到上級部門關於調整目前入學體檢項目的通知,最晚在11日核實通知的下發執行時間,並會及時調整體檢項目,取消現有的乙肝表面抗原檢測。 不過,杜兵擔心,即使他們在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但學生入學後,再體檢發現乙肝病毒攜帶,可能仍將面臨被清退的風險。目前,北京地區統招高校的招生體檢定點在北京市體檢中心進行,但高校內對在校大學生是否進行年度體檢、以及選擇體檢機構,都由校方決定。

黑龍江省公務員體檢首次取消乙肝檢查

據了解,體檢項目、標準參照人保部、衛生部下發的《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稿)執行,有關肝臟功能的體檢項目和標準要按照《關於進壹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文件執行。按照該文件,全省公務員考錄首次取消乙肝檢查,公安特警的體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據悉,報考公安類的考生體檢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黑公傳發[2005]26號)通知執行。關於進壹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為進壹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含入幼兒園,下同)、就業權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學檢查

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學檢測項目(以下簡稱乙肝五項,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和乙肝病毒核心抗體檢測)。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在開展各階段教育招生入學體檢時,不得檢查“乙肝五項”。用人單位在招工、招聘體檢中,不得將“乙肝五項”檢查列入體檢標準,也不得要求應聘者提供“乙肝五項”檢測報告。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五項”檢查服務。

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就業體檢時檢查“乙肝五項”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後方可進行。未經衛生部核準,任何行業、單位不得自行將“乙肝五項”檢查項目列入入學、就業體檢標準。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可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以評價肝臟功能。如轉氨酶異常,再做相應檢查以區分病因,以盡早發現乙肝病人、盡早治療患者。

二、進壹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除報經衛生部核準的特殊職業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聘)用。用人單位不得以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辭退或解聘勞動者。為醫學目的而開展的“乙肝五項”檢查,檢查機構應嚴格保護受檢者的隱私;為健康體檢目的而開展的“乙肝五項”檢查,檢查機構應充分尊重受檢者的選擇權並保護其隱私,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受檢者接受“乙肝五項”檢查。

三、進壹步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對現行有關規定的清理、修訂工作,凡是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觸的,要堅決廢止。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健康體檢進行監督管理。對醫療衛生機構違規進行“乙肝五項”檢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對其進行處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調整入學體檢項目,規範入學體檢表格的內容。要加強對教育機構的監督,督促教育機構嚴格執行招生體檢相關規定,及時查處和糾正違反規定進行“乙肝五項”檢查的行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招聘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用人單位違法要求求職者進行“乙肝五項”檢查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處。要及時調整技工院校入學體檢項目,督促技工院校嚴格執行招生體檢相關規定。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衛生部門要設立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認真受理投訴、舉報。

四、加強乙肝防治知識和相關政策的宣傳教育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乙肝防治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垂直和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接觸不會傳播乙肝病毒。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身體無臨床癥狀,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學習、就業和生活,不會因***同學習、工作等對周圍人群構成威脅。要通過宣傳引導,幫助社會公眾全面正確了解乙肝防治知識,消除公眾在與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壹起工作、學習問題上的疑慮,形成有利於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幫助用人單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引導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教育部門要面向學校開展系列宣傳教育,將乙肝傳播途徑與防治基本知識納入中小學生物等相關課程。衛生部門要把加強乙肝防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當地健康教育規劃,廣泛宣傳乙肝科學知識以及相關政策法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 育 部

衛 生 部

二○壹○年壹月二十日

乙肝病毒攜帶者已能當空姐飛行員

據可靠消息,乙肝病毒攜帶者已可當空姐飛行員。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已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中國民航體檢標準中已經取消了乙肝五項的檢查,也就是說乙肝病毒攜帶者已能當空姐飛行員,不再受到限制。

事情的緣由是這樣的,壹位夢想成為空姐的女孩蘭蘭(化名)報考了空姐,在成功通過面試之後,她以為已經勝券在握,沒想到卻遭到了民政局的拒絕,原因就是不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蘭蘭非常失望,卻也無可奈何。

被譽為“乙肝鬥士”的雷闖事後得知了這個消息,及時向中國民航局提出申請,並且以2010年1月21日三部委發布的《關於進壹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作為依據,要求民航局在錄取空姐,飛行員時取消乙肝五項的檢查,將民航人員體檢標準中關於乙肝病毒的規定取消。

在雷闖的多次交涉下,中國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李處長終於做出了相關的調整,按照三部委下達的文件,中國民航體檢標準中將取消乙肝檢查的相關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已能從事空姐飛行員等職位。

但是,在我們的記者聯系到雷闖之後,雷闖說出了自己的壹些看法。雷闖說,雖然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李處長已做出明確表態,但是具體落實情況堪憂,民航局的網站上目前仍沒有發布相關的官方規定,《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也沒有做出相應的調整。

最後記者又連線了廣州空軍司令部醫院肝病中心的主任醫師,國內權威肝病專家趙教授。趙教授稱,乙肝病毒攜帶者近年來備受關註,就業情況也越來越受到國家的重視。乙肝病毒攜帶者已能當空姐飛行員,這就是壹個例子。雖然有壹些政策沒有具體落實,但相信在不久的未來就會得到全面改善。

大三陽能辦健康證嗎

根據《食品衛生法》、《公***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公***場所服務,化妝品、壹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等專業生產,有毒、有害、放射性作業,幼托機構保育這五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擁有健康證。

現在國家為了照顧廣大大三陽患者,對乙肝病毒攜帶者檢查標準有所改變,不在檢查乙肝兩對半,只檢查肝功能,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可以辦健康證。然後如果肝功能保持6個月以上正常,並定期進行檢查,那麽就會享受正常人的壹切權利。

因為我們國家比較大,由於各個區縣市的不同政策,有部分乙肝病毒攜帶者已經領到了健康證,有的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領到健康證,但是全國相差不是很大,大三陽只要肝功能正常、沒有的臨床癥狀,大三陽能辦健康證。

乙肝小三陽不能從事什麽工作

國務院《公***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康證體檢項目有哪些)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因而乙肝小三陽不能從事公***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職業。

另外,乙肝小三陽不能從事的工作還包括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面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臨床醫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