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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廳的機構設置

壹、辦公室

研究擬定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要點並監督實施;負責廳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和督查督辦,以及重要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審核;負責司法政務信息和司法行政宣傳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通訊信息技術網絡建設;負責機關文電、保密、接待等工作;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和控告申訴。

二、勞動教養管理局

監督檢查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指導和管理全省勞動教養工作;指導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強制治療等工作;規劃全省勞教場所的設置和布局;指導勞教場所的生產、基建、財務、裝備等工作。

三、法制宣傳處

負責全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制定全省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全省依法治理工作;指導法制宣傳報道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四、律師工作管理處(省政府法律顧問團辦公室)

指導監督政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和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工作;組織律師資格統壹考試;管理全省律師資格、律師執業資格和律師事務所的審批登記工作;依法監督全省律師工作;指導法律援助工作。負責為省政府法律顧問團的咨詢工作提供組織、協調和服務,管理省政府法律顧問團日常事務。

五、公證工作管理處

組織公證員考試(考核)、任命及註冊;指導管理公證機構的設置;監督指導全省公證機構的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對全省公證機構的違規處理工作;擬定全省公證法規、條理和細則,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有關公證的行政復議、申訴。

六、基層工作指導處

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七、法制處

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修改和咨詢工作;組織起草全省司法行政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本系統執法檢查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廳機關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承辦省內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事務工作;負責和指導全省仲裁登記工作。

八、計劃財務裝備處

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物資裝備、基本建設的規章制度,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業務經費使用情況,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

九、吉林省司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省司法廳司法鑒定管理處)

承擔省司法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制定全省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發展規劃;制定全省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制度和規範性文件;負責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司法鑒定資格確認、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

十、政治部下設幹部處(警務處)、組織宣傳教育處和老幹部處。

幹部處(警務處)。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出國政審工作;負責省監獄局機關和省直監獄單位正處級幹部的管理;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制;協助市、州考核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警務和警銜評授等工作。

組織宣傳教育處。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基層建設、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系統先進集體和個人立功受獎的表彰工作;負責系統內法制教育、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的宣傳工作及有關培訓工作;指導所屬學校、幹部培訓基地的教學科研工作。

代行司法考試處的職能。負責研究制定全省司法考試的工作規劃,組織指導全省司法考試考務工作,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規範有關培訓工作;開展司法考試工作的信息化建設,指導市(州)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司法考試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老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