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bc
1.甲方作為歌曲的著作權人,享有復制權和發行權;乙作為表演者,享有復制權和發行權;丙作為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復制權、發行權,故丁的行為均構成對上述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侵權。
2.均侵犯了三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