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
根據《婚姻法》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壹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幹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方的婚前財產;
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後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系。
《晉書·湣懷太子遹傳》:"初,太子之廢也。妃父 王衍 表請離婚。"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賢媛》:" 賈充 前婦是 李豐 女, 豐 被誅,離婚徙邊。"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三:" 郭知運 以離婚為逐客。" 曹禺 《北京人》第二幕:"他,他瘋了,他要離婚。"
離婚後心理以及建議:
絕大多數離婚者離婚後,其心情總是很沮喪,情緒低沈、傷感,這無關性別,他們表現出憤恨、不滿、自卑、看破紅塵等各種各樣的消極心理。同時,面對周圍人的非議和白眼,他們會感到孤獨、無奈和憤憤不平。對於心思緊密、敏感多慮的女性來說,這種挫敗感給心理健康造成的傷害更甚。很多離婚女性都對周圍交頭接耳、背後指指點點弄得精力憔悴,使得她們對前途、對人生充滿了悲觀和絕望,於是抑郁、失眠、焦慮等心理問題紛紛找上門。
1.移情方法。短時間內可以將主要精力用於工作和學習中去,暫時遺忘眼前的不愉快,使心情趨於好轉。
2.改變環境。如果周圍的人文環境,對自己的離婚事件表示出的“好奇”讓自己很不舒服,或者現在居住的房子裏有太多傷心的回憶,不妨嘗試讓自己遠離這些傷心和是非之地。
3.感情支援。周圍的同事和朋友,也要主動熱情去關心心情糟糕透了的離婚者,幫助他們擺脫苦悶的心理環境。而親人是離婚人士訴說內心痛苦的最好傾聽者。
4.心理咨詢。如果通過自我努力始終無法消除離異帶來的傷痛,為了保持住心理健康狀態,避免產生抑郁癥、焦慮癥、失眠癥等心理問題,最好盡快向心理醫生求助,進行心理幹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