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壹家廣告公司為了更好的宣傳自己的業務,在壹些車輛的背面印上了廣告。廣告海報中有壹段八個字的抒情廣告,壹時間被人們廣泛閱讀。某工貿公司為了宣傳自己的產品,把這八字句子印在了自己產品的包裝紙上。廣告公司得知此事後,要求工貿公司解釋並停止侵權,但工貿公司不予理會。於是廣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工貿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65438+萬元。雖然本案事實簡單,廣告公司最終勝訴,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和審理結束後,引發了壹系列糾紛。以下是對典型爭議的簡要評論:1。有觀點認為,目前我國著作權法中尚未明確將廣告歸為作品的壹種,廣告的創意能否形成作品,八字句能否視為作品並受知識產權法保護?
在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的受保護作品中,廣告並未被列為單獨的類別,但這並不意味著廣告已被《著作權法》排除在其保護範圍之外。
首先,本案涉及的廣告詞在廣告學上稱為廣告文案或廣告稿件,是指廣告作品的語言部分。它是表達廣告主題的重要部分。其目的是通過壹定的文字向不特定的公眾傳達壹定的信息,也是廣告創意的最終表現形式之壹。所謂廣告創意,就是廣告策劃人對廣告活動的創造性思維活動,是為了達到廣告的目的而對未來廣告的主題、內容、表現形式進行的創造性構思。毋庸置疑,它是壹項艱巨的智力活動,其最終成果是由文字、符號、畫面、聲音、色彩、動畫等表現形式的壹種或多種組合而形成的廣告作品。既然廣告創意是廣告人苦心經營的智力勞動的結果,那麽它與版權之間就有著天然的聯系,因為創意本質上是壹種創造性活動。當然,如果壹部作品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還必須滿足法律上的壹些實質性要求。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和第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獨創性和固定性是作品的構成要件。這裏的“獨創性”是指作品的獨立構思所形成的屬性,要求作者的獨創性體現在作品的體系結構、編排設計、內容選擇或組合上,即作品沒有抄襲、篡改或剽竊他人作品;“固定”是指作品的物質表現形式,人們可以據此感知、操作和復制。因此,廣告創意成為著作權保護對象的前提是創意必須以某種方式表現出來,即必須外化為他人可以感知的廣告作品,並以某種形式復制。另壹方面,如果創意只停留在思想(或構思、構想)階段,就不能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從廣告活動的實際過程來看,體現或包含廣告創意的廣告作品是享有著作權的,因為:首先,從著作權理論上講,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類型不應超出精神產品的範疇,我國著作權法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類型限定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我們知道,創意廣告作品往往通過藝術手段的恰當運用而具有審美特征和欣賞價值,或者表達某種思想和觀點,明顯含有精神創造的成分,可以歸入著作權作品;其次,它們具有著作權法規定的“獨創性”,這是著作權作品的本質屬性,這壹規定適用於所有現存的著作權制度。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有創意的廣告作品都是符合原創性要求的。廣告創意本身就與創意掛鉤,追求新意、體現個性是其本質特征。顯然,本案涉案廣告詞在表達上具有獨創性,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文字作品特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其次,既然獨創性是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前提,是作品表現形式獲得法律保護的客觀基礎,那麽作為文字作品的廣告詞,其作品與字數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著作權法不會因為作品字數多而對其給予特殊保護,也不會因為其字數少而給予少保護或不保護。只要不是抄襲、臨摹、剽竊他人作品,都可以認為是原創,受法律保護。如果作品不是自己智力勞動的結果,就不是原創,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2.廣告的措辭簡短明了。廣告的保護是否應該有別於壹般的文字作品?
與上述爭議不同的是,廣告語言是否受法律保護並無爭議,但在法律保護的嚴厲程度上存在相當大的分歧。很多人認為廣告語的保護範圍應該比普通文字作品更廣。如前所述,既然作品的獨創性是其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提條件,而廣告語言的獨創性並不遜於其他文字作品,那麽廣告語言的保護就不應有別於普通文字作品。另外,持這種觀點的人顯然沒有完全理解廣告語言的特點。眾所周知,雖然廣告語言有口語、詩性語言、陳述性語言等幾種形式,但無論哪種形式的廣告語言,必須遵循的要求就是準確、簡潔。廣告文案是壹種具有特殊吸引力的文學作品。只有意義準確簡潔,才能不引起消費者的誤解,用最少的詞匯傳達最真實的信息。毫不誇張地說,很多廣告作品的語言確實達到了“言不驚人死不休”的境界。比如臺灣省的壹個礦泉水廣告,就是“口服”和“服氣”。因為構思巧妙,這樣壹個簡短的廣告詞,想的是含義豐富,堪稱準確簡潔的典範。
3.當壹個廣告作品由文字和圖片組成時,是應該整體保護還是文字和圖片分開保護?
在考慮上述問題時,應註意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中國著作權法的頒布,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作品作者的著作權及其相關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從而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和繁榮。但由於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的受保護作品(即著作權法的客體)是並列的,不同類型的作品之間缺乏應有的聯系,廣告作品整體很難在其中的壹個中找到自己合適的位置。為了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不妨將文字和圖片的著作權分開考慮,即將廣告文字納入文字作品的保護範疇,將圖片作為藝術作品和攝影作品進行保護。這樣也便於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操作,不至於因為作品分類的爭議而影響著作權人的權益保護,也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比如本案中,廣告公司的廣告海報雖然由文字和圖片構成,但不影響廣告文字具有文字作品特征的著作權性質,仍然可以受到法律保護。但需要註意的是,本案涉及的是平面廣告,而對於影視廣告,我們認為在《著作權法》中應歸類為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因為著作權法中的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指的是壹部劇的整體,影視廣告不同於平面廣告,應該整體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實施以來,對國家的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也促進了我國與各國在科技、文化、教育等領域的交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廣告業的日益壯大,廣告作品的數量迅速增加,由此引發的訴訟也越來越多。但是,廣告作品明顯不同於普通的文字作品、藝術攝影作品和影視作品。為了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為廣告業的經營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促進廣告市場的繁榮,加強著作權法的保護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