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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刑事申訴主體有哪些義務

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壹定能立案復查。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申訴,不得以申訴為借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並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復制件;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二條

自訴案件的結案方式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壹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