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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

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

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對於我們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並不陌生。其實我們私下解決不了的問題,大部分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下面介紹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

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1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財產和權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類財產:銀行存款(包括工資、經營性收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費)、現金、房產、機動車、股票、公司股權、債券、知識產權收入、債權、貴重字畫、各類金飾及家具、家電等設施。

(二)夫妻財產分割原則:

1,遵守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在壹般沒有特別約定財產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共同占有同壹財產的50%;

3.考慮弱者和婦女的權益。弱者是指以下幾種情況:比如離婚後生活困難;壹方患有疾病;離婚是因為第三者的介入,因為這壹方有過錯,相對來說,另壹方處於弱勢;離婚是男方的暴力行為造成的,女方是弱者。有弱者時,分割財產時,在平均分配的基礎上向弱者傾斜為宜;

4.離婚期間,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另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對於壹方婚前已實際抵押的房產,婚後* *與支付抵押款的房產分割。

原則上應以離婚時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為分割基數,以按揭付款占整棟樓付款本息的比例* * *計算。這個比例乘以房產評估價得出的數據就是夫妻* *有產權,離婚時應分割為夫妻* *有財產,抵押權人在向另壹方支付該權利對價的50%後,才享有該房產的全部產權。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法包括:

(a)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其功能、價值和具體用途的情況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各方按其分割份額獲得各自應得的財產。

(二)折價補償,即由夫妻壹方獲得* * *物,另壹方獲得* * *物價格的壹半補償。* * *房產價格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分割。

(3)價金分成,即拍賣* * *物,雙方對拍賣所得進行分成。價金分割是在雙方均不主張* * *財產所有權或* * *財產不能分割或分割後其財產的功能、價值和具體用途受到損害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2。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 * *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做出判決。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二,民法典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1,壹般規定

(1)《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 * *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做出判決。

(2)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要求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

(3)離婚時,夫妻應負相同的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如壹方生活困難,有經濟能力的另壹方應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五)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嚴重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6)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2.特殊規定

(1)夫妻分割同壹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的份額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場價格難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數量按比例分配。

(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A.夫妻雙方協商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均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B.夫妻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達成協議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或者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大會材料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股東書面陳述。

(三)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分割,另壹方不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夫妻雙方協商壹致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另壹方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A.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B.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並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C.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或者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減少部分財產份額的,結算後的財產可以分割;

D.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出或者減少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已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四)夫妻以壹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財產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A.壹方主張經營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壹方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B.雙方均主張經營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壹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C.雙方均不願經營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五)雙方對夫妻同壹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未達成壹致意見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A.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的,應予允許;

B.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C.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或者變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6)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雙方共同使用。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以壹方父母名義購買參加房改的房屋並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壹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九)離婚時夫妻壹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另壹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礎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壹方主張將個人實際繳納的部分及養老金賬戶內的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0)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未在繼承人中實際分割,另壹方起訴離婚時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11)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將夫妻財產借給壹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應當視為雙方同意處分夫妻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辦理離婚。

三、房產如何認定為夫妻財產?

根據現行《民法通則》及《民法解釋》的規定,結合現實中的各種情況,夫妻房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認定:

1.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和私有房屋;

2.夫妻壹方婚前租住、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用男女雙方積蓄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婚前壹方購買或建造,婚後由* * *用產權組織重建的房屋;只有部分改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於夫妻雙方;

5.婚前父母購買的房屋,明確表示是贈與夫妻雙方的;

6.婚後父母為雙方購買的房屋,未明確表示為贈與男方或女方的;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繼承的房屋,屬於夫妻共有,但遺囑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共有的除外;

8.由工作單位根據員工的勞動人事關系、員工工齡等因素分配的員工福利房。,並由夫妻雙方共同購買。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3 .分割離婚財產的原則如下:

壹、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分割同壹財產時,雙方權利平等,不得因壹方經濟收入低、無經濟收入而少給或少給壹部分財產。

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婦女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女性經濟條件與男性仍有壹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中應適當照顧婦女和子女的利益,給予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壹方更多財產。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但如果妳有錯,並不意味著妳會“清白地走出去”。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雙方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和撫養子女的貢獻,離婚後壹方生活水平的下降,離婚後換房的妥善安排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律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通過各種形式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及賠償計算標準

在實際操作中,平分原則可以先計算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總額,然後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對所有權不明或者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原則上應當在所有權確定後進行分割。

彩禮問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並導致支付方生活困難的。後兩項以離婚為條件,生活困難標準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分割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堅持照顧兒童、婦女和無辜壹方利益的原則。

原則上,夫妻應平分所有財產。但目前女性的經濟條件和男性還是有壹定差距的。只有在財產分割中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財產分割帶來的生活水平下降和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有權在財產分割中主張損害賠償,酌情多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壹方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在註意程度上,法官要根據過錯方的程度和同壹財產的實際情況來決定。“照顧”只應對過錯方適當傾斜,不能明顯不公平,更不能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夫妻* * *有的房子,離婚是房屋分割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女方或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尊重當事人意願,尊重財產協議先於法律的原則。

婚姻法是私法,這壹原則是意思自治原則在私法中的體現。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婚姻法規定了約定的形式、範圍和對第三人的效力,有利於滿足市場經濟下夫妻因各種原因以各種形式處理自己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夫妻享有平等的財產權,有利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精神損失費的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不同時期,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是不同的。對於絕大多數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來說,他們都認為自己受到了很大的傷害,有些當事人甚至會認為自己的精神損害很難用金錢來衡量。精神損害賠償因其主觀性,在實踐中被壹些當事人任意擴大。根據我國司法審判的實踐經驗,精神損害賠償具體數額的確定壹般會結合以下因素來確定:

1,精神損害程度,即受害人受到的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的類型和動機;

3、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可以根據過錯方的侵權方式、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等確定。,要考慮情節的嚴重性;

4、其他情況,如結婚年限、過錯方對家庭的貢獻、過錯方的經濟狀況和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