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根據使用情況可以分為非營運車輛和營運車輛,非營運車輛大多是指私家車、家庭用車等等,相比於營運車輛它們使用使用比較短、距離也會比較小,在車輛報廢時間上也會有要求。
非營運車輛報廢年限是多少?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營運客車報廢年限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規定,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15年。
根據《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幹規定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和第三條規定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汙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但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的規定,旅遊營運載客車的強制報廢年限10年,經檢驗合格的可延長10年。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壹)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