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的客體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組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提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法律客觀性: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對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植物品種(動植物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核轉化獲得的物質等不授予專利權。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成員不得對人體或動物體的診斷、治療和手術方法,以及產生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或動物的生物過程授予專利,但生物和微生物過程除外,這基本上屬於生物過程,但成員應規定植物品種應受到專利或壹種特殊有效的制度或通過兩者的綜合應用來保護。中國專利法的規定與Trips協議中專利保護的最低要求是壹致的。中國專利法不授予違反國家法律、社會道德或損害公眾利益的發明專利權。在這方面,《Trips協定》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27條第2款規定:“如果有必要防止在其領土內對下列發明進行商業利用,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只要這不僅僅是因為這種利用為其法律所禁止,成員不得授予這些發明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