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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虧損怎麽彌補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方法主要有三種:

1.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

2.企業發生的虧損,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時,用稅後利潤彌補。

3.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

以稅前利潤或稅後利潤彌補虧損,均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只要將企業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

其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所不同的是以稅前利潤進行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其彌補的數額可以抵減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而用稅後利潤進行彌補虧損的數額,則不能在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減。但如果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則需作賬務處理,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科目。

所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指在會計處理上,如果上年的凈利潤為負(或以前各年的凈利潤總和為負),本年的稅前凈利潤要首先彌補掉這部分虧損,才能作為可供分配的凈利潤,來計提公積金、公益金或者分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後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這條規定要求,企業取得的免稅項目應該單獨核算,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不能盈虧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