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它是壹個以發行人為主線,多主體參與的體系。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體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四類;第壹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他們發布的信息往往與證券市場的大政方針有關,因此也是比較重要的信息。這些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監管機構和相關政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監管機構不僅是信息披露制度中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信息披露法律實施的主辦機構,因此在信息披露制度中處於極其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壹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依法承擔披露義務,主要披露自身及相關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者。三是信息披露的具體主體。他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壹般沒有信息披露義務,只是在特定情況下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和各類證券中介機構。他們制定壹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會發布極其重要的信息,比如交易制度的改革,所以也要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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