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完善上市公司監管體系
證券市場的進步和完善是壹個持續的過程,上市公司監管制度不可能壹步到位。任何法律法規的出臺都有其現實基礎和歷史必然性。
1.完善上市企業資質認定法律法規。目前《企業法》對上市公司主體資格的認定標準單壹。比如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註冊資本總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導致上市公司規模缺乏層次性,從而影響資本的流動性,將大量真正有進步前景但註冊資本總額達不到法定要求的企業拒之門外。這不僅不利於民間資本的充分發揮,也不利於中小企業的進步和成長。筆者認為,可以通過進壹步完善《企業法》中上市企業的資格認定標準來解決這壹問題。壹是適當提高上市公司法定註冊資本總額的梯度和水平。比如上市公司註冊資本總額可以設置為654.38+00萬元至3000萬元、3000萬元至5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三個級別。其次,應在《企業法》中確認地方資本市場的主體資格,提高資本市場的層次性。
2.完善對上市公司業務流程的監管法律法規。在上市公司的經營過程中,最重要的是決策權。表面上看,管理層決策權在股東大會,實質上卻在董事會和經理層。因此,對上市公司經營過程的監督對於監督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相關決策至關重要。
《企業法》第壹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監事會對董事、經理在企業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第124條還規定,監事會成員由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但是,由於《企業法》沒有規定監事會成員的專業知識水平,許多上市公司的監事會無法有效行使監督權。比如銀鴿(代碼:“600069”)曾經花了654.38+0.2億元在“銀廣夏”上,僅這壹項決策就為其帶來了近億元的損失,但監事會未能有效監督董事會的這壹決策。為此,筆者建議在《企業法》第124條或其相關實施細則和補充規範中,明確規定監事會中至少應有壹名註冊會計師和壹名律師。因為他們可以彌補大部分股東和職工代表專業知識的不足,從而真正保證監事會能夠有效行使監督權。
業務監管中的另壹個關鍵問題是其相關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完善。例如,目前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只要求公開披露財務報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中期報告。這些信息大部分是歷史信息,所以我認為應該要求其披露更多的前瞻性信息,讓各利益相關方充分衡量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因此,需要進壹步完善有關信息披露要求的法規和規章。
3.完善上市公司違規處罰的法律法規。由於上市公司的逐利行為,壹些上市公司受誘惑鋌而走險,違法違規。他們為什麽敢這麽做?筆者認為,關鍵原因在於其違法成本太小。因此,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勢在必行。比如《企業法》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未披露財務狀況,或者財務會計報告有虛假記載,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暫停其股票交易。筆者認為這個處罰規範太輕,太單壹。因此,應在《企業法》中進壹步補充和完善處罰規範,如增設罰款(數額可分幾個檔次設定)以及編造虛假信息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等。
(二)加強對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法規的研究。
知法才能更好的守法。為了減少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的違法行為,有必要加強對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法規的研究。
筆者認為,證監會或其授權部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壹次為期兩周左右的上市企業監管培訓班。班裏除了學習相關財務法規和具體業務辦理規範外,還要增加政治素質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等課程。這樣做可以提高上市企業管理團隊的整體素質,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改革上市企業會計人員管理制度。
近年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會計信息失真展開了激烈的爭論。筆者認為,這不僅是由於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差、會計準則不完善造成的,更大程度上取決於會計人員的管理制度。
目前上市公司的會計人員大多由企業直接聘用,會計人員的續聘或解聘以及薪酬水平也由企業決定。這種體制必然導致會計人員獨立性差、難以擺脫企業管理當局的不利影響等問題。因此,要解決好這壹問題,必須改革會計人員管理制度。筆者認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目前試行的會計委派制應成為會計管理體制的改革方向。如果能借鑒到上市公司會計人員的管理制度中,相信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會得到壹定程度的解決。
(四)進壹步完善上市公司監管體系。
根據監管主體與上市公司的隸屬關系,上市公司監管可分為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其中,內部監督的重要性是指內部審計監督;外部監管的緊迫性是指國家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國家部門監管的主體包括財政部門、證券監管部門、稅務部門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筆者認為,在上市企業監管體系中,應將會計師事務所監管改為社會監管,使之與國家部門監管並行。同時,社會監督不僅包括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也包括社會公眾的監督。
內部審計監督是上市公司監督的第壹道防線,在上市公司監督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我國上市企業的內部審計監督還相當薄弱。要提高內部審計監督的質量,除了改革會計人員管理制度外,企業管理當局還必須高度重視內部審計監督。如果這些問題能夠得到妥善解決,內部審計監督必將得到加強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財政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要從兩個方面加強監管:壹是要嚴格按照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嚴把上市企業準入關,堅決杜絕非法企業上市,從源頭上堵住非法企業在合法包裝下的上市渠道。其次,企業上市後,財政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還必須按照《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公開發行股票企業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上市企業的具體行為進行有效監管。迫切需要稅務機關依據稅法對上市企業的納稅申報和納稅情況進行監管。在監管過程中,要特別關註會計利潤的調整和所得稅計算方法的選擇是否合法;迫切需要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監督上市企業銀行存款賬戶和各類專項資金的合法使用,特別是監督大額支票支出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切實保障上市企業資金安全和資金使用的合法性。
在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下,迫切需要註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上市企業編制的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公允性和壹致性發表適當的審計意見。審查的重點是上市公司是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編制財務報告,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要求恰當披露相關信息。
社會公眾監督是指除上述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對上市公司的監督。《會計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該準則中明確提出,公眾有權舉報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所有會計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權是行使監督權的壹種形式。筆者認為,證監會可以在幾個指定的大型網站上設立主頁,讓公眾在主頁上對自己所了解的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進行評論。同時,在證監會設立專門機構收集這些信息,對公眾反映強烈、有可能違規的上市公司加強審查和監管。
(五)加大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企業法》第十章明確規定了各種違規行為的具體處罰規範,適用於包括上市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但是,即使處罰標準再完善,如果執法者不能嚴格執行或者處罰力度不夠,也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為此,執法者必須嚴懲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尤其是嚴重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