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臨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填報《跨地區稅務事項申報表》(附件1)。
2.納稅人跨地區經營合同延期的,可以向其營業地或者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延長檢驗管理有效期的手續。
三、跨區域檢查管理的報告、檢查、延期、反饋等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營業地的稅務機關,實時* * *享受。
四、納稅人首次在營業地辦理涉稅事項,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跨地區涉稅事項查驗。
五、納稅人跨地區經營活動完成後,應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及其他涉稅事項,並填寫《營業地涉稅事項反饋表》(附件2)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反饋。
營業地稅務機關核對《涉稅事項反饋表》後,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單獨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
六、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應設立專門崗位,負責接收營業地稅務機關反饋的信息,及時告知納稅人,並及時對納稅人的扣稅情況、營業地預繳稅額和預繳稅額進行分析比較。如發現疑點,將及時推送給風險管理部或檢查部組織應對。
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