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壹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
2015年,高某進入建材行業工作,擔任某定制衣櫃店的店長,負責拓展店裏的業務。
為了推銷自家產品,高某找到了同是家裝行業的戚某,從戚某那裏免費要來了壹份業主名單,上面詳細記載有慈溪十余個中高檔小區的業主個人信息,包括樓號、房間號、戶型面積、聯系方式等信息,有3000余條。
“我需要做業績,他給了我這份名單,我手上有的客戶也可以介紹給他。”拿到業主信息後,高某“按圖索驥”,有針對性地開展“掃樓”,發現有業主正在裝修的,再根據名單上聯系電話進行推銷。
而戚某手中的名單從哪裏來?據戚某交代,為了開拓客源,他從多個渠道購買了慈溪本地多個住宅小區的業主個人信息,壹方面用於電話推廣自己公司的業務,另壹方面將這些信息轉賣並從中牟利。
2013年至2016年,這條違法犯罪產業鏈涉及業主信息2萬余條,涉及慈溪本地的住宅小區近40個。除了高某外,戚某還將這些信息或免費、或有償地發送給其他9名建築裝飾行業從業者。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戚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並向他人出售或提供,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違法所得3300元予以追繳,犯罪所用的電腦、手機均予沒收。
高某等10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不同的刑罰。
人民網-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也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