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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有哪些?

法律解析:(1)未經軟件同意,發表或者登記軟件作品。(二)將他人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合作者獨立完成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4)在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簽名或更改簽名。(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許可,修改、翻譯軟件作品。(六)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許可,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件作品的。(七)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向公眾發行或者出租該軟件的復制品。(八)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許可或者轉讓軟件權利。(九)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軟件著作權人的軟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解釋*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規定,發布有償廣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變造、超越授權範圍的情形。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