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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以後還能上年報嗎?

法律分析:可以,網上補報後,可以帶著資料去工商局申請去除經營異常名錄。

根據不同的異常業務情況,刪除流程如下:

四種情況將被列入業務異常清單:

1.未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包括在業務例外列表中。

2.無法通過註冊地或者經營場所聯系的;包括在業務例外列表中。

3.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的;包括在業務例外列表中。

4、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包括在業務例外列表中。

法律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次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第十條企業應當自組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下列信息: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動情況;

(三)行政許可的取得、變更和延續情況;

(四)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

(五)行政處罰信息;

(六)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