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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的員工用了盜版PS軟件,公司被告了,怎麽辦?

員工自行使用盜版軟件,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

員工自行下載使用盜版軟件,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這其實涉及如下兩個問題。

1. 員工自行使用盜版軟件,是否構成商業使用?

商業使用是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只有侵權行為成立才存在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是否構成商業使用,需要考察員工使用盜版軟件的目的和輸出成果的用途。如果是為完成工作任務而使用,當然構成商業使用。但如果僅是為了個人興趣或娛樂,則不構成商業使用。

2. 員工實施侵權行為,由誰來承擔責任?

如果員工確實系基於商業使用而下載、使用盜版軟件,那麽是由其個人承擔責任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目前存在兩種觀點。

觀點壹:員工擅自使用盜版軟件,公司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在Adobe公司與水木動畫(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中,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采用此觀點,從公司是否盡到管理職責的角度論證了水木動畫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對於被告提供的內部管理規定,鑒於被告未向本院舉證證明該規定曾通過有效渠道頒布,被告職工應該知曉,且被告亦未能證明其按照該規定對公司計算機進行不定期抽查,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職責,故本院對該證據亦不作認定……即使被告能夠證實上述證據具備證據效力,恰恰說明了被告明知在其經營活動中應該使用正版計算機軟件,並負有向其職工提供正版計算機軟件的義務以及不定期檢查公司計算機的職責,但其在實際經營時並未能履行相應義務。”

按此觀點,如果公司能夠證明其已履行了管理義務,則公司對員工擅自使用盜版軟件的行為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觀點二:員工擅自使用盜版軟件,無論公司是否盡到管理職責,均應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由此可見,壹般民事侵權與知識產權侵權是種屬關系,《侵權責任法》與《著作權法》是壹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著作權法》沒有規定的,應適用《侵權責任法》。

而對於這個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已經給出答案:“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前述規定稱“職務侵權”或“雇主責任”,基於員工與公司的從屬關系,無論公司是否存在過錯,均應對員工的職務行為承擔法定的“替代責任”。

從結果的角度,上述兩種觀點均會大概率指向企業承擔責任。相對來說,觀點壹對企業更有利且有法院判決支持,但沒有法律依據;觀點二對企業不利且有法律明文依據,但未查到有司法機關援引該等規定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