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到,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有困難的,可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降低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克服疫情災害影響。
對新型肺炎住院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與疫情防控人員、因疫情暫時失去生活來源人員,金融機構要適當傾斜信貸政策,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推遲還款期限。
此外,疫情嚴重地區的公司上市等壹些費用也會減少。
通知全文如下: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系統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主動保障金融服務暢通和支持各地疫情防控,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階段。為切實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精神和中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工作領導小組工作安排,進壹步加大對疫情防控工作的資金支持力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加大貨幣信貸支持力度。
(1)保持合理充足的流動性。人民銀行繼續加強預期引導,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常備借貸便利、再貸款、再貼現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動性,保持金融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保持貨幣市場利率平穩運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受春節假期調整影響的金融機構,適當提高5438+2020年10月下半月存款準備金考核容忍度。引導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放支持實體經濟,促進貨幣信貸合理增長。
(二)加大對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信貸支持。疫情防控期間,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生產、運輸、銷售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器、84消毒液、紅外測溫儀及相關藥品等重要醫用材料和重要生活用品的重點企業實施名單制管理。人民銀行通過專項再貸款向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金融機構對名單內企業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中央財政對疫情防控重點企業給予貼息支持。金融機構要主動加強與相關醫院、醫學科研機構和相關企業的服務對接,提供充足的信貸資源,充分滿足相關單位和企業在衛生防疫、醫療用品制造和采購、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科學研究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資需求。
(三)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提供差異化優惠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實施差異化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增強疫情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受疫情嚴重影響的企業到期償還貸款有困難的,可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降低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克服疫情災害影響。各級政府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用。對疫情嚴重地區的融資性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性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
(四)改善受疫情影響的社會民生領域的金融服務。對新型肺炎住院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與疫情防控人員、因疫情暫時失去生活來源人員,金融機構要適當傾斜信貸政策,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推遲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壹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金融機構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因疫情受損的客戶應優先考慮,適當擴大責任範圍,進行全額賠償。
(五)提高疫情期間金融服務效率。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和區域的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建立並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簡化業務流程,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在實行交通管制的地區,金融機構要創新工作方式,通過就近網點辦公、召開視頻會議等方式,盡快為企業辦理審批貸款業務。
(六)支持開發性和政策性銀行加大信貸支持。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要結合自身業務範圍,加強統籌協調,合理調整信貸安排,加大對市場融資困難的防疫單位和企業生產研發、醫療用品進口采購、重要生活物資供應企業生產、運輸和銷售的資金支持,合理滿足疫情防控需求。
(七)加強對制造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等重點領域的信貸支持。金融機構要圍繞內部資源配置、激勵和考核安排加強服務能力建設,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保持貸款增長,切實落實全面降低融資成本的要求。增加制造業中長期貸款。
(八)充分發揮融資租賃的特色優勢。對金融租賃公司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療設備融資租賃業務,鼓勵緩交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為醫療設備租賃提供優惠金融服務。
二、合理配置金融資源,保障人民群眾日常金融服務。
(九)保障基礎金融服務暢通。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營業網點和營業時間,有效清洗消毒營業場所,保障基礎金融服務暢通。金融機構要在全國範圍內特別是疫情嚴重地區加強在線服務,引導企業和居民通過互聯網、手機APP等在線手段辦理金融業務。
(10)加強流通領域現金管理。合理分配現金資源,確保充足的現金供應。加大對醫院、居民小區和應急建設項目的現金供應,及時滿足相關單位和企業采購疫情物資的大量現金需求。做好現金存放和業務辦理場所的消毒工作。對外支付的現金盡量以新券為主,收到的現金進行消毒,存放在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十壹)確保支付結算平穩運行。人民銀行根據需要,放開小額支付系統業務額度,延長大額支付系統和央行會計數據集中系統運行時間,支持金融機構網上辦理人民幣存款。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做好各類支付清算系統和央行會計數據集中系統的正常安全運行,開通疫情防控專用通道,確保境內外救助捐贈資金及時撥付和社會資金高效暢通。
(十二)建立銀行賬戶防疫“綠色通道”。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做好疫情防控相關銀行賬戶服務,簡化開戶流程,加快業務辦理速度。要積極開辟捐款“綠色通道”,確保疫情防控資金第壹時間到達指定收款人賬戶。減免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疫情防控相關匯款手續費。鼓勵清算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疫區慈善賬戶或專用賬戶轉賬匯款業務和疫區提現業務減免服務費。
(十三)加大電子支付服務的安全性。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在疫情防控期間通過遠程視頻、電話等方式開展商戶準入審核和日常檢查,通過交易監控加強風險防控。鼓勵清算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對特定領域或區域的特約商戶實行支付服務費優惠。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要加強電子渠道的服務保障,靈活調整相關業務限額,引導客戶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個人網上銀行、企業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支付服務APP等電子渠道在線辦理支付結算。
(十四)切實保障公眾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入機構應當妥善安排信用查詢服務,引導公眾通過互聯網和自助查詢機進行信用查詢。要合理調整逾期信用記錄的提交。對因新型肺炎住院或隔離的、因疫情防控需要隔離的、參與疫情防控的,因疫情影響未及時還款的,可不提交相關逾期貸款作為逾期記錄,已提交的予以調整。因疫情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按照調整後的還款安排提交信用記錄。
(十五)暢通國庫應急撥款渠道。建立國庫與銀行的合作工作機制,及時了解財政部門疫情防控資金的分配安排,隨時做好資金撥付工作。加強對商業銀行相關業務的指導,建立信息反饋機制,及時跟蹤資金撥付情況。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確保資金匯劃渠道暢通和國庫業務相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建疫情防控資金“綠色通道”。各級財政部門要簡化業務流程和手續,確保疫情防控資金及時、安全、準確撥付。
(十六)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金融機構應樹立責任金融理念,對因疫情原因暫時關閉或調整營業時間的網點提前向社會公布,對接近正常營業的網點主動做出解釋。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網上等手段保持投訴渠道暢通,優化客戶咨詢和投訴處理流程,及時妥善處理與疫情相關的金融咨詢和投訴。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不得利用疫情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
三。確保金融基礎設施安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有序運行。
(十七)加強金融基礎設施服務。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要從工作機制、人員配備、辦公場所、系統運維、技術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務支撐能力。,保證發行、交易、清算、結算的正常運行,盡可能實行全流程、全鏈條在線操作。要制定應急預案,快速反應,高效處理突發事件。要加強與主管部門、市場機構等金融基礎設施的溝通,保持業務系統銜接順暢。在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要開通“綠色通道”,必要時提供特殊服務安排,降低服務收費。
(十八)開展金融市場相關業務。金融機構應當合理調配人員,開展與金融市場相關的交易、清算、結算、發行和承銷,加強流動性管理和風險應對。要合理引導投資者預期,確保金融市場各項業務平穩有序發展。對於受疫情影響地區的金融機構,要保持正常的業務往來,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債券發行等服務效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應優化企業信用債發行工作流程,鼓勵金融機構在線提交企業信用債發行申請材料,遠程辦理備案登記,降低疫情傳播風險。建立疫情防控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行金融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企業信用債券註冊發行“綠色通道”,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防疫相關醫療器械、疫苗藥品生產科研企業“綠色通道”,切實提高服務效率。
(二十)靈活適當調整企業信息披露等監管事項。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公司債券發行人受疫情影響,難以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度報告或2020年壹季度報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響難以按期披露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延期;原預約日期披露2019年度報告有困難的,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延期披露。湖北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向所在地證監局申請延續年度報告的審核、披露和備案。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證券基金機構管理的公開募集基金或者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可以向所在地證監局申請延期年度報告審核和披露。對疫情嚴重地區的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適當放寬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的監管標準。
(二十壹)適當放寬資本市場相關業務辦理時限。適當延長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的財務信息有效期和重組預案披露後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時限。如因疫情確實無法按期更新財務信息或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對本次重組的具體影響後,申請延長財務信息有效期或股東大會通知延期65,438+0個月,最多可申請延期3次。疫情期間,對股票發行人反饋意見的回復時限、對通知函的回復時限、財務報告的到期和終止時限、出具的再融資批復的有效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暫停執行。已取得債券發行許可證,但因疫情等原因無法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完成發行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延期發行。
(二十二)減免疫情嚴重地區公司上市等部分費用。免除湖北省掛牌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繳納的年度掛牌費和2020年度掛牌費。免除湖北期貨公司應向期貨交易所繳納的2020年度會員費和席位費。
4.建立“綠色通道”,切實提高外匯和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效率。
(二十三)為防疫物資進口提供便利。銀行應為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物資進口、捐贈等跨境人民幣業務開辟“綠色通道”。對於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求進口的疫情防控物資,外匯局各分局應指導轄內銀行簡化進口、購付匯業務流程和材料。
(二十四)便利資金進場和結算。對從境內外匯入支持疫情防控的外匯捐贈資金業務,銀行可通過受贈單位已有的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直接辦理,暫緩要求開立捐贈外匯賬戶。
(二十五)支持企業跨境融資防控疫情。企業在辦理疫情防控相關資金賬戶收入的結算和支付時,無需事先逐壹提交文件和資料,銀行將加強對企業資金使用真實性的事後審查。確需防控疫情的,可取消企業舉借外債限額,網上辦理外債登記,方便企業開展跨境融資。
(二十六)支持個人和企業合理用匯。銀行應密切關註個人外匯需求,鼓勵通過手機銀行等網絡渠道開展個人外匯業務。其他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特殊外匯和人民幣跨境業務,可由銀行先行辦理,事後核查,並分別向當地外匯局分支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二十七)簡化疫情防控相關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支持銀行憑企業提交的收付指令,直接辦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進口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和資本項目下所得人民幣資金的境內支付和使用。
五、加強黨對金融系統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戰爭提供堅強政治保證。
(二十八)加強疫情防控的組織和保障。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保障”,把思想和行動統壹到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上來,把打贏疫情防控戰作為當前壹項重大政治任務,全力以赴做好各項金融服務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完善疫情應對機制,持續關註員工特別是從疫情嚴重地區返回的員工的健康狀況,建立日報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員工防疫安排,努力為員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30)配合地方政府加強應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協同當地政府及時應對突發事件。服從當地政府的防疫安排,不得推諉和拒絕征用疫情防控的人員、車輛、設備和設施。各單位要繼續嚴格執行應急值班制度,確保政令暢通。
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的情況,請及時上報。
65438+2020年10月31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外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