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他有沒有權利拿稿費,雜誌社有沒有侵犯劉峰的民事權利。為什麽?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對其創造的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等人身權和財產權。我國《民法通則》對公民的知識產權做出了具體規定。兒童雖是未成年人,但也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同時規定:“對有特殊天賦或者突出成績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學校應當為其健康發展創造有力條件。”中國民法通則。著作權法規定公民享有著作權,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品的作者。版權歸作者所有。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劉峰作為其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權,這是公民的權利。公民行使權利不受性別、民族、年齡的限制,所以出版社應該也必須向劉峰支付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