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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需要什麽證明?

壹般來說,如果要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相關證明,如聲明、申訴人本人身份證明、能夠證明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訴訟當事人的相關資料或者企業的工商登記註冊等。

壹、申領《勞動仲裁證》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證明:

(1)投訴信。投訴人應如實、準確填寫投訴書壹式三份,其中兩份由投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員會,壹份由投訴人保存;

(2)身份證明。投訴人是勞動者的,提交其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投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3)能證明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款)、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4)申訴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告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被告為用人單位的,應提交其在工商登記註冊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等。);被告是勞動者的,提交其常住戶口、現住址和聯系電話。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到仲裁委員會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申訴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仲裁委員會批準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應當在辦理受理或者應訴手續時預交仲裁費。案件終結後,應當根據案件的處理情況和當事人實際應當支付的仲裁費數額支付仲裁費。

二、沒有任何證據,就不可能申請勞動仲裁。

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自行收集相關證據,屬於勞動仲裁範圍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情況;上訴請求和事實依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和代理權限;譴責的日期等。申請勞動仲裁時應提供相關證據,否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可能不予受理。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哪些文件?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出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特別是能夠證明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但需要註意的是,提起勞動仲裁的壹方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