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虛歲接近五十,從事刑事辯護近二十年以來,親眼目睹了中國法治事業從無到有,從虛弱到繁榮的的過程,甚為我國法治的進步感到高興。然美中不足的是我國的法治程度與水平與西方發達國家甚至於臺灣地區比較起來,仍由較大的差距。不談法律體系是否完善活著法律法規是否細致周到,單單從司法者的司法理念這壹點來看,筆者有壹些話要說。 司法,單從詞義上來看,司法,司即管理,司法即管理法,司法者即管理法的人。如果僅僅從簡單詞義來理解司法,會誤解司法。如果有人真的用管理法的態度來對待法而不是以法為天,進而對待法所管理的人,這會與法治精神大相徑庭,並會產生壹些令人痛心疾首的後果。筆者認為,我國的司法者如果以管理者的面目出現就會有入罪、重罪傾向,這種理念反映到司法實踐中就導致了很多原本無辜的人遭受了莫大的冤屈,如趙作海案、聶樹彬案皆是如此。筆者從事刑辯二十年裏,這種情況也是屢見不鮮,所代理的龐勝斌壹案即為滄海壹粟。 簡述壹下案件過程。就讀於南昌某大學的大學生龐勝斌今年畢業,面臨找工作問題。他網投簡歷之後,接到壹個來自東莞的電話,而後前往東莞應聘。達到目的地以後發現,手無寸鐵的小龐同學發現自己進入了壹個傳銷團夥設計的陷阱,遂反抗之。在壹個封閉的空間裏,小龐獨自面對四五人的圍攻,多次被打倒在地,並被人用折疊椅和木棍打傷。在迫於無奈的情況下,小龐從地上摸起壹把小刀(來源不明,小龐說地上原來就有,而傳銷團夥則說該刀系小龐自帶,無其他證據),亂劃以防止傳銷團夥靠近控制和傷害自己,此過程中刀子劃到其中壹名傳銷人員致其死亡。而後小龐報警並自首。之後小龐被拘留、逮捕,羈押到現在。 在此期間,小龐在監獄壹直戴著腳鐐在看守所中度過。筆者作為小龐的代理人,目睹了小龐入獄後的艱難處境。主要體現在: 首先是心理煎熬。小龐家住河北滄州貧困某貧困鄉鎮,父母均為淳樸老實農民,壹輩子務農。小龐在二老辛辛苦苦培育下好不容易讀完了大學,指望畢業後能夠出來改善壹下家裏的現狀,不料還未邁入社會卻發生了這種事情。對於小龐而言,這毫無疑問是突遭橫禍。雪上加霜的是,原本正當的防衛行為可能被判處刑罰。這些對於家境壹般,亟待小龐的經濟支援的他可謂毀滅性打擊。 其次,小龐未能準時畢業。小龐今年三月開始被羈押在看守所,未能進行畢業答辯,也未能拿到畢業證。期間,代理人曾經為小龐申請回校處理畢業事物,未獲批準。 小龐怎麽也不明白,明明是自己被騙入傳銷團夥,在封閉的空間中被多人圍攻多次打倒,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拿到壹把小刀自衛怎麽就成了故意傷害?明明是正當防衛,怎麽就成了故意傷害(起訴書中所述)? 在國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取締傳銷行為的情況下,仍然有不法之徒置國法於不顧,鋌而走險,害己害人。這種行為原本就是犯罪,傳銷人員意欲控制小龐,唆使其加入傳銷團夥原本就是非法行為,意圖強制控制他逼迫其入夥更是犯罪行為,如果小龐不反擊,難道坐等被控制要挾?在面對四五個彪形大漢時,壹個瘦弱的學生哥能有什麽辦法擺脫控制?拿出壹把小刀在自己前面亂劃壹通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做出的反映。證據顯示被害人身上僅有壹刀傷,傷口整齊。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算正當防衛,那什麽才算呢?如果不是正當防衛,那麽是不是可以說法律禁止人反抗惡行呢?試想,如果我們每個都剛剛進去的人,能在被騙後保持壹副清醒的頭腦,那傳銷窩點的瓦解是不是指日可待?當然了,事情的重點並不在此,筆者想說的壹點是,這雖然是個法律健全的時代,但是依舊有“情”可講。如果我們只是壹味的說,龐勝斌殺人了,那麽他就是犯罪嫌疑犯,那麽他就是要被刑事處罰。那麽我想,這個有夢的人生就必然會在20歲左右戛然而止了。
正所謂“公道自在人心”,法律面前還是有理可循的,並不是每壹個法官都是如此呆板的墨守成規的。龐勝斌並非窮兇極惡,亦非惡貫滿盈,只是在情急之中才傷人,而且情急的條件是在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了不法的侵害。那麽很顯然就只能算成是正當防衛。如果判決的最後是龐勝斌入獄了,那麽那些不法分子是不是會更加放肆囂張呢? 法院判決不是請客吃飯,不是和稀泥做好人,不能看到有人傷亡就迫於被害者壹方或者上司的壓力而認定必須有人為此承擔刑事責任。判決必須嚴格依據法律,對行為作出準確定性。如果小龐在被圍攻的情況下不小心劃傷壹人而被判故意傷害罪,那以後別人遇到相同情況,遇到不法分子圍攻時,只能被動挨打。之前肖昌勇壹案,也是由於傳銷人員的強制肖加入傳銷組織肖不從而其沖突導致壹名傳銷人員死亡,法院的最終定性是過失致人死亡。該案即使這樣定性,肖仍不服不停申訴中,更不用說定性為故意傷害。 我們知道壹個好的判決不壹定能夠引導整個社會向善,但是壹個惡劣的判決卻能夠引導社會不向善。典型的例子是南京彭宇案之後,全國各地出現老人跌倒之後都絕少有人去攙扶!筆者希望法院的最終判決能夠成為具有積極影響力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