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四十六條: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
第四十五條:報關企業取得變更註冊登記許可後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單位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海關註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註冊地海關提交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及復印件,辦理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四十六條: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
第四十五條:報關企業取得變更註冊登記許可後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單位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海關註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註冊地海關提交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及復印件,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