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解散或者破產的,清算組或者破產管理人應當在接管後履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具備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履行應急處置和事故報告義務,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對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造成的後果負責。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修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工作,並在職責範圍內承擔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職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為安全生產提供支持和保障,促進安全發展。第五條建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誠信制度,加大對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處罰力度,並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除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宣傳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和承包(租賃)管理等規章制度外,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完善並落實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壹)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監督、考核、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3)分級管道的安全生產風險識別和控制程度;
(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體系;
(五)危險作業、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6)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七)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產公示制度;
(九)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10)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制度;
(十壹)舉報安全生產隱患的獎勵制度;
(十二)特殊時期的領導體制;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七條大中型企業、高危行業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小微企業應設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安全生產決策管理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生產決策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制定和落實加強和改進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與實際控制人不壹致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均為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要落實“黨政同責”的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壹)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及其考核、獎懲;
(二)組織制定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依法依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加強對下屬獨立法人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五)依法不需要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小型或者微型企業以及其他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告知;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