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大型社會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主辦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臨時占用場所、場地,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遊園會等群體性活動。第三條 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者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第四條 本市對單場次參加人數壹千以上的大型活動實行安全許可。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本市公安機關是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的實施機關,對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產、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商務、文化、體育、教育、旅遊、園林等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活動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有關單位、個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第二章 安全職責第七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壹)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建立並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崗位職責;
(三)配備與大型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職保安等專業安全工作人員;
(四)為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質保障;
(五)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六)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大型活動有承辦者的,主辦者應當與承辦者簽訂安全協議,就前款內容明確各自的具體職責。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協議規定的職責,與主辦者***同落實安全工作。第八條 大型活動場所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壹)保證大型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範,並向主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識,並保證暢通;
(三)根據安全要求設立安全緩進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設施;
(四)配備應急廣播、照明設施,並確保完好、有效;
(五)對停車設施不得擠占、挪用,並維護安全秩序;
(六)保證安全防範設施與大型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第九條 公安機關在大型活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大型活動安全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規範和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建立大型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制度,並向社會公示;
(四)審核許可申請材料,實地勘驗活動場所;
(五)在大型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專項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
(七)對安全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宣傳、教育;
(八)對現場秩序混亂,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安全的緊急情況和其他突發事件,及時進行處置;
(九)依法查處大型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三章 安全許可第十條 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主辦者在舉辦大型活動的二十個工作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壹)擬印制、發售票證壹千張以上的;
(二)組織參加人數壹千以上的;
(三)其他預計參加人數壹千以上的。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主辦的慶典和紀念性活動不需要申請安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