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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經濟普查

堅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填寫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幹預普查工作的現象,確保普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的質量。普查中獲得的單位和個人的數據,應當嚴格用於普查目的,不得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對象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利用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全面建立普查區域的電子地圖;鞏固和擴大統計聯網直報系統的成果;積極推廣使用手持電子數據采集設備,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減輕基層普查人員的工作量。

加強宣傳工作。各級普查機構要會同宣傳部門,認真做好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主動向新聞單位提供信息。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要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出的典型事跡,報道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開展營造良好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