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2、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壹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3、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4、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公民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姓名、民族、從業時間、被認定為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2、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3、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4、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5、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6、申請人誌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7、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門直屬單位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直接向文化和旅遊部推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應當包括以上各項內容。
法律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核實後,文化和旅遊部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予以公布:
(壹)喪失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願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