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管理委員會)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第六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揚塵汙染,並對其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汙染天氣應對納入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本行政區域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報上壹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應急預案,並根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空氣汙染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第八條鼓勵、支持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推廣應用防治揚塵汙染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第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自然資源等部門負責建設、市政、城市綠化、道路建設、水利等建設工程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揚塵汙染防治的責任和措施。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制定揚塵汙染防治的具體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汙染防治措施,並報送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
施工單位應當公示揚塵汙染防治措施、責任人、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在施工現場,建立揚塵汙染防治工作臺賬,如實記錄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硬質圍擋,采取覆蓋、分段作業、適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的防塵降塵措施。施工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應及時清除。現場堆放應覆蓋封閉的防塵網。
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時,應采取防塵和降塵措施。
拆除施工現場應采用濕式作業。在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和臨街區域進行拆除作業,應采用防護排架和外掛密目網。第十三條自然資源、能源等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和礦山環境治理項目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水務部門負責河道整治、采砂和揚塵汙染防治等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汙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煤炭、石灰石、陶土、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開采加工活動的區域。
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從事煤炭、石灰石、陶土、砂石、粘土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礦產資源開采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先進工藝和防塵抑塵設施,防止揚塵汙染。第十四條開展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開采高硫份、高灰份煤炭。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洗煤設施,使煤炭的含硫量和灰分達到規定的標準。除含硫量和灰分較低的煤炭,或者已達到排放標準的燃煤電廠不需要洗選外,已建成的煤礦應當限期建設配套洗煤設施。
禁止開采含有超過規定標準的放射性、砷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煤炭。
煤炭、石灰石、陶土等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覆蓋、清掃、灑水等措施,防止和減少開采加工區域的粉塵汙染。第十五條采礦、采砂和開采其他礦產、土壤和廢棄土地,應當制定生態保護和恢復計劃,及時恢復生態植被。第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道路運輸、道路綠化、道路保潔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道路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