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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案二審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是怎麽回事?

2017年6月23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壹案二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維持原判附帶民事部分。

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對於歡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等和被告人於歡不服,分別提出上訴。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同年5月20日召開庭前會議,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上訴人於歡的父母於西明、蘇銀霞兩次向吳學占、趙榮榮借款***計135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蘇銀霞先後償還184.8萬元。其間,因於、蘇未如約還款,吳學占、趙榮榮指使他人采取在蘇銀霞公司院內支鍋做飯、強行入住於家住房等方式催債。2016年4月14日16時後,趙榮榮先後糾集郭彥剛、杜誌浩等十余人到蘇銀霞公司討債。21時53分,杜誌浩等人在該公司接待室內以辱罵、彈煙頭、裸露下體等方式侮辱蘇銀霞,並以拍打面頰、揪抓頭發、按壓肩部等肢體動作侵犯於歡人身權利。當日22時22分,杜誌浩等人阻攔欲隨民警離開接待室的於歡、蘇銀霞,並采取卡於歡項部等方式,將於歡推拉至接待室東南角。於歡持刃長15.3厘米的單刃尖刀捅刺杜誌浩腹部、程學賀胸部、嚴建軍腹部、郭彥剛背部各壹刀,致杜誌浩死亡,郭彥剛、嚴建軍重傷,程學賀輕傷。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於歡持刀捅刺杜誌浩等四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其防衛行為造成壹人死亡、二人重傷、壹人輕傷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鑒於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於歡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侮辱於歡母親的嚴重過錯等情節,對於歡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於歡的犯罪行為給上訴人杜洪章等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嚴建軍、程學賀造成的物質損失,應當依法賠償。原判認定於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故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這個案件歷經了那麽長時間,終於落下帷幕。個人認為對於判決還是比較人性化的。也是沒有褻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