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第壹次的結果還沒有出來,並且根據規定“保監會定期向各保險公司通報公司所處的類別和對其采取的監管措施,但不向社會公開披露。”,所以現在就別猜了。不過,真正的結果肯定和大家想的不完全壹樣。
保監會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籌備組,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增強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防範化解風險,我會對現行保險公司分類監管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分類監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運行,保監會將根據公司2008年末信息進行首次分類評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公司分類
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將保險公司分為四類:
A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未發現問題的公司。
B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但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壹定風險的公司。
C類公司,指償付能力不達標,或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
D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嚴重不達標,或者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至少壹個方面存在嚴重風險的公司。
二、分類依據
保監會依據以下信息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
(壹)監測指標
1、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的監測指標包括五大類:
(1)償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3)資金運用風險指標;
(4)業務經營風險指標;
(5)財務風險指標。
每類監測指標由壹些具體指標組成(詳見附件)。
2、再保險公司的監測指標僅為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保監會日常監管中所獲取的監管信息。
三、監管措施
保監會日常監管中在產品、機構、資金運用等方面對四類公司采取不同的監管政策,並根據公司存在的風險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壹)對A類公司,不采取特別的監管措施。
(二)對B類公司,可采取以下壹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監管談話;
2、風險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
4、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
5、要求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達標的計劃。
(三)對C類公司,除可采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根據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的原因采取以下壹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全面檢查;
2、要求提交改善償付能力的計劃;
3、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
4、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
5、限制商業性廣告;
6、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7、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8、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9、限制資金運用渠道或範圍;
10、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11、向董事會、監事會或主要股東通報公司經營狀況。
(四)對D類公司,除可采取對B、C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采取整頓、接管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四、分類評價的頻率
(壹)保監會每年初根據上壹年度審計後的數據,對保險公司進行壹次全面評價分類,決定監管措施。在此基礎上,每季度評估壹次,對年度評價結果和監管措施進行相應調整。
(二)如果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突然發生重大變化,保監會可以隨時調整公司的類別和相應的監管措施。
五、分類評價的結果披露
保監會定期向各保險公司通報公司所處的類別和對其采取的監管措施,但不向社會公開披露。
六、公司需要報送的信息
根據分類監管的需要,保險公司應定期向我會報送分類監管信息,具體要求詳見《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宜的通知(產險公司)》(保監產險〔2008〕1567號)、《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宜的通知(壽險公司)》(保監壽險〔2008〕1566號)和《關於報送保險公司分類監管信息的通知》(保監發〔2008〕113號)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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