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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知識產權法院不可以進行司法確認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57條規定

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壹)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