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壹)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壹)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