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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應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經營異常名錄除名申請報告(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樣本見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4.授權委托書(見附件2);

5、打印逾期未公示的年度報告(加蓋企業公章);

6.逾期年度報告的年度審計報告(帶防偽碼備案);

7、逾期年度報告相應年度的納稅證明(可從稅務申報系統下載打印,加蓋企業公章;總稅額為零就不用提交);

8.行政許可證書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無行政許可項目需提交);

9.誠信經營承諾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樣本見附件3);

企業章程。

法律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三條企業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利益的,應當報保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開的企業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推進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

第五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和監督企業信息公示,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