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壹對夫妻分別將對方送入精神病院的新聞上了頭條,精神病這個詞也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那麽“精神病”的判斷依據到底是什麽呢?壹個正常人如何能證明自己沒有病呢?接下來我們來具體了解壹下吧。
壹、首先,什麽是精神病呢?
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種生物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環境因素影響下,大腦功能失調,導致認知、情感、意誌和行為等精神活動出現不同程度障礙為臨床表現的疾病。
精神疾病的分類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器質性精神障礙:包括腦炎、軀體疾病相關的精神障礙,如低鈉、低鉀等代謝紊亂,以及甲狀腺功能減退或亢進等;
2、精神分裂癥:常見的表現有幻覺和妄想,病人會憑空聽到聲音,或感覺敏感、多疑,總感覺有人跟蹤、監視自己;
3、情感障礙:包括抑郁癥、雙相情感障礙、惡劣心境等,還有情緒低落或情緒高漲;
4、焦慮障礙:包括廣泛性焦慮、急性焦慮發作,以及特定的恐怖,如有的人怕蛇、怕高處等,均屬於焦慮方面的問題;
5、強迫性和軀體相關障礙:此類病人可能有反復糾結的癥狀,或有身體上的不舒服;
6、進食障礙:如暴飲暴食、過度節食或貪食,均屬於進食障礙;
7、性相關障礙:如暴露癖、性身份障礙、異裝癖等;
8、兒童期精神障礙:多見於多動癥和孤獨癥;
9、發育方面的問題:如精神發育遲緩等。
二、“精神病”的判斷依據到底是什麽呢?
對精神病的鑒定首先是從臨床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系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1、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壹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
3、是必須是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
4、是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5、是處於智能缺損狀態,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應當在壹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
三、那麽如果壹個正常人進入精神病院,如何能證明自己沒有病呢?
首先,辯解可能真的沒有用
由於當妳拼命辯解,企圖尋求壹大堆證據證明自己不是精神病的過程中,在人們的眼裏妳已經是壹個精神病了,或許說是不正常了,而如果當妳不再辯解,不再證明時,由於醫師往往先入為主的以為妳有精神病,所以也僅僅當妳是承認了現實真相罷了,所有當被誤送進精神病院時,壹開始的任何動作,任何言語都是無效化的;
1、盡量地堅持沈默、安靜,盡量不要暴露過激言語或負面能量
往往壹個人被誤送進精神病院,除了壹些高智商犯罪,企圖使人誤以為自己是精神病外,更多的是被人栽贓。那麽此時此刻,自己首要做的不是證明自己是否正常,由於醫師總會相信挑唆之人的話,先入為主的以為妳是不正常的,所以應該盡量地堅持沈默,當醫師問妳問題或許和妳聊天時,應該堅持安靜,盡量不要暴露過激言語或許是負面能量,醫師總會十分在意患者的行為和言語,這是他們判別最直觀的證據;千萬不要做出過激的行為,比如:做出強烈的反抗,在醫生面前大喊大叫。妳這樣做的下場,只會是被醫生打壹針鎮定劑,然後被關進“小黑屋”。
2、該吃吃,該喝喝,該玩玩
二來,該吃吃,該喝喝,該玩玩,當然輕易不要和其他真實的患者談話,這句話或許有些輕視意味,可是現實的確如此,當妳真實能夠和壹個瘋子談話並且理解的時候,妳離瘋子其實也就不遠了,千萬不要以為妳不吃不喝反對,或許說和所有人都能談得來,醫師就會覺得妳正常了,反過來,妳不吃不喝,醫師只會以為妳有自虐傾向,和精神病談得來,只會讓人以為妳其實就是個瘋子;
總結
總之,除了前面所說的受人栽贓(其實如果真是那樣,說不定醫師也是被收買的,那妳無論做什麽,其實都是沒辦法的),妳會被送精神病院,肯定是做了什麽過激反應,或許說是常人無法理解的工作,遇到後,首要應該馬上堅持清醒,最快速度堅持沈著,調整好自己的情緒,盡力做好自己原本的姿態就好,多余的東西能不做就不做,能不說就不說,說多做多,錯的也就越多,這樣才能夠愈加有助於醫師的正確判別。所以唯壹的辦法就是不證明,抓住早上醫生查房的機會,問什麽答什麽就行。平時乖壹點,因為護士會有小本本記錄病人異常情況。
當然,如果自己確實飽受精神痛苦,請遵醫囑治療。要知道醫院是給妳治病的,不是害妳的。
四、壹個正常人如何能證明自己沒有病,則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思考和分析。以下將從自我觀察、社交關系、日常功能、心理健康和專業評估等方面,對該問題進行全面討論。
1. 自我觀察:
1.1 沒有明顯的癥狀表現:壹個正常人通常沒有明顯的精神病癥狀,如幻覺、妄想、喪失現實感、情緒波動等。
1.2 能夠自主管理情緒:正常人能夠自主管理自己的情緒,如愉快、悲傷、憤怒等,並且情緒反應與事件的關系相符。
1.3 能夠理解和應對現實:正常人能夠理解和應對現實生活中的各種情況,包括日常工作、學習、人際關系等,不會出現過於困惑或無法適應的情況。
2. 社交關系:
2.1 良好社交技巧:正常人具備良好的社交技巧,能夠與他人保持適當的互動和溝通,並且不會表現出突出的社交障礙。
2.2 維持穩定的人際關系:正常人通常能夠維持穩定的人際關系,能夠理解和維護他人的情感需求,不會因為個人特質或行為而導致頻繁的沖突或矛盾。
3. 日常功能:
3.1 正常的生活習慣:壹個正常人通常具備正常的生活習慣,如良好的衛生習慣、正常的飲食作息、適度的身體鍛煉等。
3.2 較高的學習能力和工作能力:正常人通常有較高的學習能力和工作能力,能夠完成各種學習和工作任務,並且在工作崗位上表現出相應的成績和能力。
4. 心理健康:
4.1 健康的心理狀態:正常人通常具備良好的心理狀態,能夠積極面對生活中的各種挑戰和困難,並且能夠自我調節和保持心理平衡。
4.2 沒有明顯的心理障礙:壹個正常人通常沒有明顯的心理障礙,如焦慮、抑郁、強迫癥等。
5. 專業評估:
5.1 醫學專家的評估:若自己對自己的身體或心理狀態有疑問,可以尋求醫學專家的評估和指導,比如心理學家、精神科醫生等進行專業的評估和診斷。
5.2 心理健康問卷調查:在壹些心理健康機構或社區中,通常會提供心理健康的問卷調查或測評工具,通過填寫這些問卷調查可以間接反映自己的心理狀態。
綜上所述,壹個正常人可以通過多個角度來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自我觀察、社交關系、日常功能和心理健康等方面均可以提供壹些證據。此外,如果對自己的身體或心理狀態有疑問,可以尋求醫學專家的評估和指導,進行專業的評估和診斷,以獲得更準確和全面的判斷。
五、就新聞中的情況,那麽,這對夫妻究竟誰有病?還是雙方都將精神病院當作合法拘禁場所,以達到報復對方的目的?
這對夫妻究竟誰有病還是要經過專家的診斷才可以下定論,如果雙方是將精神病院當作合法拘禁場所,以達到報復對方的目的的話,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首先,精神疾病患者的收治,分自願住院(即患者本人同意)、“非自願住院”(即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以及強制醫療三個部分。第三個部分主要針對涉及的刑事案件,經鑒定不負刑責的精神病人,經法院判決需強制醫療。
此事件牽扯到的是第二種情況,即“非自願”住院。“非自願”住院條件有兩個: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傷害自己的情形,必須經過近親屬同意,但有危害他人的行為或是有危害他人安全行為的,家人或者是其所在的單位、民政以及公安等都有權力送醫。醫院在收治時,家屬提供患者的既往病史是很重要的收治依據,再加上家屬的陳述,如果門診收治時就能夠診斷,收治即可直接用藥,如若當下難以下診斷的,需先收治觀察72小時,觀察最長不超過兩周,醫生會根據收治的依據,進行微檢查,再加上精神檢查,主要是通過談話,來發現入院者有哪些不正常的地方,確診了才能用藥,觀察期間是不能用藥的。
這對夫妻無需向誰證明自己沒病,不認可醫院的診斷,可起訴醫院,行政部門不作為的,可進行行政訴訟,法院會啟動精神病鑒定程序。為避免幹擾,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找外地的機構鑒定。
從法律上來說,夫妻任何壹方,既不能未經法院認定,也不能在沒有出現法定的傷害他人的情形下,就擅自以監護人的名義將對方送往精神病院強制其住院治療。
醫療機構也不能未經嚴格審查監護人資格以及進行嚴謹的精神疾病診斷,特別是不遵守法律關於收院治療的程序規定和實體規定,未嚴格審查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情形,就依據夫妻壹方的說辭直接對另壹方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住院治療措施。
如果發生擅自強制住院的情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該醫療機構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醫療機構也應當為其違法的醫療過錯行為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特別是相關人員對不符合住院治療情形的患者或者正常人實施強制住院的,還應當承擔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關於精神病的壹些知識了,大家可以大致了解壹下,生活中我們壹定要培養樂觀開朗的性格,多接觸美好的事物。要增強適應社會環境的能力,要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及時緩解苦悶,盡快消除煩惱,不要遇事苦思冥想、不要整日憂愁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