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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休假時間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法 62條規定:" 女職工 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 產假 。"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 女職工產假 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 病假 ,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對於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壹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於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規定) 勞動部還下發了壹份《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範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壹、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 工資 照發。 二、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另外,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不同省市和地區對產假也有相關的規定 至於男職工,其妻休產假時,他是否也有權休假照顧妻子,國家目前尚未作出規定。因此,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自主確定男職工是否休產假,以及時間長短與待遇。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