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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1,編制要求和保留要求不壹樣。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設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設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維持不以抵押權人占有抵押物為條件。已登記的抵押權是基於抵押登記記錄的存在,註銷登記意味著已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

2.題材不壹樣。抵押的標的物是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押的標的是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動產抵押-質押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重疊。動產上設立的擔保物權是抵押還是質押,取決於債權人是否擁有標的物;

3.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物的占有。抵押不以轉移抵押物占有的形式進行,抵押人仍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財產的占有形式,質權人負有保管質押財產的責任。

質押和抵押的相似之處:

1,抵押和質押都是擔保物權;

2、抵押和質押應簽訂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3.合同中不得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物或質物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抵押權人或質權人;

4.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均有向有關部門登記的條款;

5.抵押物和質押物都必須登記的,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抵押、質押及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發生;

7.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的,因滅失而獲得的賠償應當作為抵押財產;質押因質押財產滅失的,因滅失獲得的賠償視為質押財產;

8.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押的費用;

9.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10.無論抵押還是質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以抵押物或者質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11.抵押財產未轉移占有;用股票質押,因為股票市場是電子化的,不需要轉移對股票的占有;

12、抵押人可以用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處分權設定抵押;質權人應當使用匯票、支票、本票和債券。

綜上所述,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在於擔保物的占有是否轉移。抵押權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占有,而質權需要轉移對質押財產的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優先受償抵押財產,質權人可以優先受償質押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425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