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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建築公司如何進行資質認證?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

第九條下列建築業企業的資質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壹)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和壹級資質;

(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和三級資質;

(三)水利、交通、信息行業專業承包序列壹級資質;

(四)鐵路、民航專業承包序列壹級、二級資質;

(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級,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級。

申請前款所列資質,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公示10日。其中,施工企業資質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壹)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壹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專業承包序列壹級資質);

(3)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資質等級(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不分資質等級)。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1)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3)分包順序的資格;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傳遞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並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壹份,副本若幹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建築業企業可以申請壹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建築業企業多項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壹項作為企業主體資質。

第十四條首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增加資質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崗位文件及相關資格標準;

(五)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所列註冊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和註冊執業證書;

(六)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未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和養老保險證明;

(七)部分資質標準要求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和養老保險證明;

(八)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設備和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相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壹)、(二)、(四)、(五)、(六)、(八)、(十)項所列信息;

(2)企業原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五)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擴展數據

建築工程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壹級、二級、三級

1.1壹等資質標準

1.1.1企業資產

凈資產6543.8多億元。

1.1.2企業關鍵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壹級註冊建造師不少於12人,其中建築工程壹級註冊建造師不少於9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30人,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證上崗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師、造價員、勞務人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150人。

1.1.3企業工程業績

近五年內承擔過下列四類工程中的兩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 1地上25層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或2地上18-24層的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100m的1結構工程或高度80-100m的2結構工程(不含);

(3) 1建築面積6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或2項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

(4)單跨30米以上鋼筋混凝土結構(或36米以上鋼結構)建築工程1項或單跨27-30米(不含)鋼筋混凝土結構(或30-36米(不含)鋼結構)建築工程2項。

1.2二級資質標準

1.2.1企業資產

凈資產4000多萬元。

1.2.2企業關鍵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不少於12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不少於9人。

(2)技術負責人從事工程建設技術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壹級註冊建造師資格;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數不少於15人,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證上崗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30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師、造價員、勞務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75人。

1.2.3企業工程業績

近五年內承擔過下列四類工程中的兩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面以上12層的民用建築工程1或地面以上8-11層的民用建築工程2個;

(2) 1高度大於50m的結構工程或2高度35-50m(不含)的結構工程;

(3)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1萬平方米或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2個;

(4)單跨鋼筋混凝土結構21米以上(或鋼結構24米以上)建築工程1個或單跨鋼筋混凝土結構18-21米(不含)(或鋼結構21-24米)建築工程2個。

1.3三級資質標準

1.3.1企業資產企業資產

凈資產800萬元以上。

1.3.2企業關鍵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不少於5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不少於4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結構工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資格;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6人,結構、給排水、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證上崗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65,438+05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工程師、造價員、勞務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30人。

(5)技術負責人(或註冊建造師)主持完成本類別二級及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於2項。

1.4承包工程範圍

1.4.1壹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

(1)高度200m以下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小於240米的結構。

1.4.2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

(1)高度在100m以下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在120米以下的結構;

(3)建築面積654.38+0.5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4)單跨小於39米的建築工程。

1.4.3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

(1)高度小於50米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二)高度70米以下的構築物;

(三)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

(4)單跨小於27米的建築工程。

註意:

1,建築工程是指道路、通信、管網、管道等民用建築工程、工業建築工程、結構工程及配套設施的各種結構形式。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屋面、裝飾裝修、建築幕墻、附屬人防工程、給排水、采暖通風空調、電氣、消防、防雷等。

支持項目。

2、建築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職稱。

3.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下且超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項目範圍的建築工程施工,應當由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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